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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中的教会治理

作者:基督教华人网     来源:基督教华人网 时间:2018-09-20 09:40 奉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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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教会的一些乱象,乃是来自领袖与信徒不明白「教会治理」的重要。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忽略或不顾圣经所清楚定规的「教会治理模式」。

  教会不是社会组织团体,更不是同乡会俱乐部。教会乃是主基督所建立的「神的国」(西1:13),必须完全顺服祂的治理。祂在圣经中赐下「教会治理」的架构与方法,以维护教会中的秩序(林前14:33,40)。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遵行圣经的「教会治理」。

  圣经有关「教会治理」的教导,并未论及每一细节,例如:地方堂会应该选立几位长老,长老同工是否每周或每月召开会议。然而,圣经的确清楚昭示「教会治理」的蓝图大纲。教会必须忠心顺服遵行,不然就不是真正顺服主基督的教会。因此我们应当认真仔细查考「教会治理」的圣经准则。

  本文根据圣经,讨论「教会治理」的圣经基本准则,包括三方面:(1)教会治理应由被按立的「合格长老们」来实行;(2)教会治理应由「长老团」监督;(3)教会治理应根据「圣经信仰准则」来施行,这三方面乃是「众长老治会」的特征与要素。

  早期教会是忠于圣经,遵行「众长老治会」的圣经准则。中世纪黑暗时期,施行一人独揽大权的教皇制。十六世纪的「改教时期」,欧洲大陆的教会归回圣经,恢复遵行「长老治会」。此后,改革宗教会持守上述「众长老治会」的三要素。福音派教会中有不具「长老会」之名,但实行「众长老治会」之实者;也有一些教会只采取三要素中的某一部份,以致成为半路凉亭,未能全然归正。

  「宗教改革」之后,有些教会渐次偏离「众长老治会」的圣经准则,走向「主教集权制」或「独立堂会制」。「主教集权制」将教会治理权柄,集中在创会领袖或牧者一人手中,容易导致独裁;「独立堂会制」将权柄归于会员大会多数表决,容易造成暴民结党。此外,堂会与堂会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主教统管众堂会,一意孤行」或「众堂会各自为政,众说纷纭」,都背离了圣经的「教会治理」原则。

  今日华人教会,有许多独立于教会之外的「机构」崛起,另有不少「自由传道人」参与事奉。这些「机构」或「个人」都是凭自己的感动来事奉,不需向任何教会负责;遭遇困难或信仰偏差,也没有「众长老治会」的组织来辅导仲裁,以致让弟兄姊妹受到亏损,实在遗憾。

  解决之道,在于归回圣经的「宗教改革信仰」,以及实行「众长老治会」的圣经准则。从圣经的启示,与我们普遍的经验,清楚可见:「教会治理」是极为重要的,治理的型态与实行,是主的教会能否平安圣洁,合一成长的关键;此生死攸关的「教会治理」是许多教会领袖所忽略的,信徒所不顾的。所以,牢牢持守「教会治理的秩序」,以及恒常持守「纯正话语的规模」(提前3:15;6:20;提后1:13),是忠心事奉主的人,所切不可掉以轻心的。

  我们唯有靠主恩典,归回圣经的「改革宗信仰」,重建圣经的「教会治理」;尽心竭力传讲并遵行这些真理,目的是忠于主基督,造就主的教会,荣耀主的圣名。

  一.教会治理是借着「合格的长老们」来实行

  1. 众长老治会

  新约圣经说到教会中的治理者,有「长老」,「监督」,「牧师」等不同的名称,然而这些名称都是指同一个职分「长老」。这些名称在圣经里交替使用,例如徒20:17,28;彼前5:1-4。

  神的子民由「长老」来治理,在旧约里就已经清楚记载。当神差遣摩西去解救以色列子民,脱离埃及的奴役时,神吩咐摩西「去召聚以色列的长老,对他们说『耶和华你们祖宗的神,就是亚伯拉罕的神,艾萨克的神,雅各布的神向我显现…』」(出3:16)。

  在摩西时代,「长老」是神子民的领袖与立约代表(申21:19;出24:1;民11:16;利4:15)。在士师时代,王国时代,以及被掳时期,「长老」都是民中领袖(士8:14;撒上16:4;王下19:2;结8:1;14:1;20:1-2;拉5:5,9;6:7-8,14)。两约之间犹太子民的历史,也清楚见证:会堂是由「长老」治理的。

  当主基督第一次来临时,福音书多次记载「长老」,「管会堂的」。虽然犹太人领袖在当时是如此腐败背道,但是他们仍然不敢废除圣经的「长老治会」制度。所以,从旧约到新约时期,神子民团体的治理架构是一致的。新约中的使徒们,选立教会中的长老们,乃是根据旧约与福音书的背景。使徒并未创新更改从旧约已有的「长老治会」,乃是承继遵照圣经一贯的启示。

  当使徒写信给各教会时,都是以「长老治会」为框架。所以,「长老治会」乃是从旧约到新约,一脉相传的圣约子民团体之治理架构。此「长老治会」就是圣经的教会治理结构。在新约书信中,许多的经文引证了「长老治会」。使徒们在「教会治理」方面,明确指示当行的作法。

  既然神设立「长老」在教会中治理,所以每一会友都必须顺服「众长老治理」:「你们要依从那些引导(原文「治理」)你们的,且要顺服,因为他们为你们的灵魂时刻儆醒,好像那将来交帐的人」(来13:17)。

  2. 「合格的」众长老治会

  新约圣经清楚教导「长老」职分的资格条件。设立「长老」,不是单单给予「长老」的头衔;他们必须是「合格的长老」才能承担教会治理的重责大任。圣经明言「长老」设立的资格,在旧约里就已经清楚表明「首领」的资格:「有智慧,有见识,为众人所认识」(申1:13);「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神,诚实无妄,恨不义之财的人」(出18:21)。

  使徒保罗在「提前3:1-7」与「多1:5-9」列出选任「长老」的资格。我们应当谨记:这些对「长老候选人」的要求,只是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然而,许多时候,这些起码条件被视为理想完美的,而非绝对必须的。不少教会弟兄姊妹,潜意识认为这些选任资格只是做为参考,因为不应期待候选人必须具备所有的这些条件。但是,圣经说:他「必须」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担任「长老」。此「必须」,与主耶稣对尼哥底母说「你必须重生」的「必须」,是同一个字(提前3:2;约3:7),显示出这是无法妥协的「必须」。

  圣经从旧约到新约,「长老」(包括监督,牧师)都是阳性词,可见「长老」必须是弟兄,这正是圣经所启示的「弟兄作仆人领袖」准则。所以,今日有些教会按立女性为长老或牧师,都是受到现代潮流的影响,背离圣经的妥协作法。从早期教会到宗教改革时期,直到十九世纪,都没有此怪异现象。二十世纪「女性主义」抬头,歪风渗入教会,才出现「姊妹被按立为牧师或长老」的错谬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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