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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怎麼做就怎麼做,对很多人来讲这就是天堂,在圣经讲,这就是地狱。包括士师记最后所表达出来的,刚好也像现在这个世代,也像所多玛、蛾摩拉的世代,我要强姦就强姦,我要淫乱就淫乱,我要怎样就怎样,我要杀人就杀人,我要佔有立法院就佔有立法院。我认為立法院被占据的事情,跟郑捷杀人事件基本上是一样的,我要杀人就杀人,我要脱衣服就脱衣服,我要在捷运上脱就脱,我要怎样就怎样。
我再一次说,各位,你先不要想这多可怕的事,这就是我们每个罪人的特点,我要怎样就怎样。各位,我们觉得最快乐的吃叫什麼? “All You can eat.”(吃到饱!)我要吃多少就吃多少。我们每个人也知道,那不是真的吃得愉快。吃到饱,要吃多少就吃多少,那个就叫做胖、高血压、糖尿病……等等。但我们不喜欢被约束。吃是这样,性也是这样,最好不要有人来约束,我要怎样就怎样,我要跟谁睡觉就跟谁睡觉,我要跟什麼动物睡就跟什麼动物睡。
我不知道你能不能体会。我觉得我们都还能体会,因為我们那个老亚当、自己想要作主的那个本性,不服神的律法,我们要自己来,「这些规定都太讨厌了」。圣经上的规定──「要爱你的老婆」,「要顺服妳的老公」,这些都太讨厌了;我们想要自己决定什麼时候爱、什麼时候顺服。各位,相对的,我们也需要这些;但是绝对地我们不能成為自己的主人。
这在同性恋的事上,我们可以提醒一下,就是从同性结婚的合法化,到人兽交的合法化,中间不必等十年、八年,而是下一秒鐘就可以的,我推论。因為,如果我没有伤害到别人,我很喜欢,对方也很喜欢,对方也不觉得被伤害,那麼,為什麼对方一定要是一个人?各位,我也同样说了,為什麼不可以乱伦?我们很遗憾地说,在全世界都有很多很普遍的这种现象,「我这是爱她(他)(牠)、对她(他)(牠)好啊!為什麼不可以?」、「她(他)(牠)也愿意啊!為什麼不可以?」
各位,人间的标準,不管是君王的意志,或者人民的意志,或者丈夫的意志,或者妻子的意志,或者子女的想法,或者父母的意见、意志、决定、想法,通通不能是绝对的。君主有绝对,要大家都听他,那就叫做独裁。老百姓的意见,你听觉得很好,那也只能参考。民zh u,听民的意见,「民之所欲,常在我心」,一样不能是绝对的。各位,人民的意见,就是把耶穌钉十字架。在路加福音讲,彼拉多三次要释放耶穌。他的意志还比较正确,觉得要释放。可是群眾说:「钉他十字架。」圣经马上讲:「他们的声音就得了胜。」各位,人民的声音、独裁者的声音、父母的声音、儿女的声音,没有一个可以是绝对的;只有神的意念是绝对的。所以,我觉得我们若没有回到神那裡,其他的做都不是从根做起。当然,我们基督徒活在世界上,我们的工作不是天天都是祈祷、传道。你觉得你需要表达出来也可以,我们就求主给我们聪明、智慧,看看怎麼样来表达了。
好,同性恋我反对。我反对不重要。但圣经反对,就是上帝反对。这反对,不等於他们不能有那个相当的平权。只是他们的平权,社会如果不得福音,他们迟早会达到的。我不乐於见到这种事,我知道这会天下大乱的。但是,我们也只有求主帮助我们,做一个我们可以做的事:我们传福音,我们见证主,我们跟不信主的人怎麼样,包括其他不信主,可是跟我们有类似看法的,做一些力挽狂澜的準备,我们大概也只能这样子。
所以,我强调这是一个罪恶,这是一个错误,但是我主张他们跟我们有一样的权利,包括结婚权。各位,不是我赞成。如果我再举一个例子:我非常反对道士、和尚、尼姑的信仰。我非常反对人拜偶像,我连一秒鐘都不能容忍这个事。但是我不能因為你是一个佛教徒,我说你不可以读书,你不可以工作。甚至,如果我开一个公司,我不能够说:佛教徒免到我这个公司。我不知道神学院会不会碰到这个困难,恐怕迟早也会。
我在美国读书的时候,那已经是三十多年前的事了。我住在美国人家裡,我跟我们的房东住在一起,是很好的朋友,很好的基督徒,我们去一个教会。他自己把他楼上改装成大概有三、四间的小房间。因為他的家离学校很近,是出租很热门的地方。他贴招租的广告,我说:「你希望租给谁啊?」他说:「我希望通通是男生。因為不能男女都租」,他说:「这样管理起来会很困难。」那麼有男生来了,我就说:「看合适就租了。」有很多女生来了,结果就不租嘛!我就问他:「你為什麼不在那个上面写限男生呢?」他说:「这样会吃官司,因為你歧视女性。」
各位,我不知道有一天,包括圣经公会是不是,如果你说:「限基督徒」,会不会吃官司?这是有可能的。而且,原谅我说,也未必在这个世界上不合理。譬如说「佛光大学」,你说:「限佛教徒才能去」,我们很多基督徒就不能去那裡教书了。我还是说,这个我们等一下或下一次回到两国的理论,就是我们基督徒同时活在罪恶的世界,也活在上帝的国度裡面。所以,我主张同性恋是错误的,但是对不起,他们有一样的权利,包括婚姻权。斧底抽薪之道是传福音给他们。这个我也是因為在教会裡面。我碰到同性恋的倾向的比例到底有多高?所谓天生的有多高?我不敢说太多了,这我等一下也会提一下,可能不多,可能百分之几。但是,即使是那百分之几,甚至越少,我们对他该有的权利跟该有的保护,也应该是有的。当然,我刚刚也讲过,当同性恋者得权的时候,那个嚣张霸道就跟所多玛、蛾摩拉一样,这是同性恋拒绝承认的事。
我一个非常好的朋友,也是教伦理的,比我优秀太多了。他是香港浸信会大学罗秉祥博士,他是福音派的,他是很优秀的,我们很多人都看过他的书,包括他的《黑白分明》,但在去年同性恋的这件事上,他就强烈的支持同性恋的平等权。各位,我也支持,我的理由刚刚已经讲过。可是我觉得秉祥,我很尊敬,比我优秀太多的这个同学、朋友,就在这件事上,(对不起我用这个话比较重一点),也不大诚实。他说:「同性恋被欺压、被打压、被歧视太久了」,这我同意,这我也承认。然后,这是在去年香港发生的事,他也公平地写说、承认:「在香港」,那比我们在台湾凶,「有同性恋人士侵入教堂、破坏教堂」。譬如说:他们反对这些反对同性恋的人,但他们用暴力来表达。他们也有很粗鲁、很下流的网上文字在攻击这些反对同性恋的人,但最重要他们有暴力行动。他说:「这不应该的。但是,正如有人说:『欸,你娘娘腔很难看』,这也是不应该的。」各位,我就觉得这件事上,秉祥不够诚实。各位,这两件事可以相提并论吗?我歧视你、我说你娘娘腔,这是不应该。但这个严重性,比你跑到我的教堂裡破坏教堂,两个差太多了。就是,秉祥不应该把这两件事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