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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吩咐人行善,因此人必须有能力为之。这意味着人有自由意志,并且这个自由意志是绝对的,才使人择善或弃善,行善或作恶成为可能。这个决定不在于人的道德品格,因为人的意志是完全没有决定性因素的(indeterminate)。人行善或作恶,完全是偶发的,完全没有决定性因素。(伯克富着《系统神学》,233-234页)
在这一点上,我们要注意两件事情:第一、伯拉纠认为因为上帝吩咐人行善,所以人一定有能力为之。这是他的假设,是没有圣经根据的。一个人是否有能力行善,顺服上帝律法取决于人的内心。也许你问:对啊,可是假如人心里没有能力去做上帝所要求的,上帝的要求还有意义吗?你的意思岂不是说,人仍然有义务去做他没有能力去做的事吗?答案是:完全正确!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耶稣基督。因为我们根本没有能力去做上帝要求我们做的,除非借着信心与基督联合。
第二、伯拉纠认为在“绝对意义”上人有自由意志。人的意志“完全没有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他的自由意志不是取决于他内在或外在的任何因素。这也是没有圣经支持的,甚至不符合一般性的常识。(稍后我们会谈到人的自由意志不是绝对的,它也不是无限的。)
让我们来看伯拉纠如何看待上帝的恩典,也就是救恩观。
伯拉纠从三个主题论及恩典:
…他(伯拉纠)恩典的主题下包括:第一,行善的能力,特别是自由意志本身;第二,启示,律法和基督的榜样,借着这几样使人更容易行善;第三,我们存在的邪恶,借着我们自己的意志,上帝赐给我们的律法和诫命的帮助,以及上帝对转向祂之人先前罪恶的赦免,就能避免犯罪。第四,基督徒身上的超然影响,借着它基督徒的悟性被启蒙,实践美德变得更为容易。(威格斯着《奥古斯丁主义与伯拉纠主义》,179-183页,引自伯克富《系统神学》第428页。)
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人有行善的能力。因此,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在绝对意义上)。即使在亚当犯罪,人类堕落后,人仍然有能力顺服上帝,做上帝所喜悦的事。上帝给人启示,只不过使这件事更加容易。例如,上帝的律法和耶稣基督的福音。人并非全然堕落;罪人也不是全然无能转向上帝并顺服祂。我们必须意识到,当我们讨论“自由意志”这个问题时,我们也在讨论人;作为罪人,除了基督,是否有能力顺服上帝,信靠上帝,悔罪并做上帝所喜悦的事。这是个问题。
阿米念主义ARMINIANISM
伯拉纠主义并没有因为奥古斯丁的教导而消失。历代的天主教会都教导一种半伯拉纠主义:人得救必须有信心(至于信心的对像是谁,则须另外讨论),可是人的努力:守圣礼,好行为,也是必须的。宗教改革后,伯拉纠主义与半伯拉纠主义以不同形式出现:苏西尼主义、阿米念主义、和约翰卫斯理的神学。
首先我们来看阿米念主义是什么。加尔文于1564年去世,日内瓦教会由比萨带领。这段时期,荷兰有一位年轻传道人叫阿米念,提出一些新颖的说法,试图修改改革宗神学,其实是全盘推翻。他的跟随者向荷兰改革宗教会提出『抗议』,1610年荷兰教会邀请国外牧师们一同到多特会议判断,结果定阿米念主义的五项抗议为异端。
十九世纪普林斯顿神学院的贺治博士这样总结阿米念主义的神学:
1.人类从亚当得到一个败坏的人性,因而有犯罪的倾向;虽然如此,这败坏本身并不包含罪的本性。人只为自己自愿犯的罪,和这些罪的后果负责。
2.人并没有因为堕落的缘故失去行善的能力。这能力(阿米念主义者称之为「自由」)是我们人性本质的一部分;若失去,就失去人性。
3.可是,这行善的能力并不能保证人的灵魂回归上帝。圣洁的人若要归正,需要上帝在前的,激动人的,帮助人的恩典。
4.这从上帝而来的恩典充足地赐给全人类,叫他们能悔改,相信,和遵守上帝所有的诫命。那些凭自己自由意志,用自己的能力(就是堕落后属于他们的能力)与上帝恩典合作的人,能归回上帝而得救。
5.那些这样相信的人,是已被预定得永生的,可是不是个人被预定,乃是整类人(信徒)被预定。上帝拣选的预旨不是关乎个人的,只不过是上帝要拯救信徒的一般旨意罢了。
(贺治,《系统神学》。CharlesHodge,SystematicTheology.Abridgededition,ed.EdwardN.Gross.Phillipsburg,NJ:P&RPublishing,1988.PartIII,chapter1(ThePlanofSalvation),pp.327.林牧师译。)
贺治对阿米念主义的分析中第一点提到,人类的罪不在于罪性,而仅在于罪行。第二点是最关键性的:罪人仍然有行善的能力。更甚者,人若没有这种能力,人则不是人,至少,人的人性会大大削弱。
现在我们来看,阿米念主义是建立在怎样的自由观上。
在哲学与神学历史中,有至少两种自由观:顺性自由(compatibilism)和随意自由(libertarianism)。前者认为人的自由是与他的人性符合的;换言之,人的自由是有限的。随意自由则完全不同;而『随意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乃是阿米念主义的核心,是阿米念主义最关键性的哲学预设。
R.K.McGregorWright这样说明『随意自由观』﹝libertarianism﹞:
人的意志有先天的能力,自由自在地在不同的可能中作出选择。这种自由通常被称为「相反选择的能力」(thepowerofcontrarychoice),或者「非决定性的自由」(libertyofindifference)。这项信念并没有宣称,意志不被任何事物影响,可是它坚持,意志能胜过这些影响因素,虽然有这些影响因素,还是能作出选择。至终,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必须的成因(necessarycausation)左右。换言之,意志是自主的(autonomous),不受外界事物所决定(determination)。(R.J.McGregorWright,NoPlaceforSovereignty,DownersGrove,Ill.:InterVarsityPress,1996,43-44.)
请注意,随意自由观承认人的选择会受『次因』的影响,可是人的意志可以抗拒它们。从这意义上看,人的意志的选择,是随意(indifferent,arbitrary)的。
傅兰姆(JohnM.Frame)这样分析『随意自由』:
首先,随意自由论者﹝Libertarians﹞强调,我们的选择并不是上帝事先决定的。他们的观点,从广义来说,上帝可能是宇宙的第一因,可是在人类的决定范围里,我们是自己行为的第一因。当我们作决定时,我们有一种上帝似的独立性(god-likeindependence)。(JohnM.Frame,TheDoctrineofGod,Phillipsburg,NJ:P&RPublishing,chapter8,pp.138.林牧师译)
其次,随意自由不单从上帝的主权『独立自主』,甚至与人也是『独立自主』的﹝evenfreefromthepersonalityof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