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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指出如何正确地运用自由,乃是“用爱心互相服侍(直译:作奴隶)”。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互相服侍”意即作彼此的奴仆;显示这种爱心的服侍是双方面的。基督徒蒙召得着了自由,乃是要作爱的奴仆,在爱里互相服侍。
自由不同于放任,我们有了这自由,应该用在彼此相爱、互相服侍上。有自由而无爱心,自由便会为人误用,因为有肉体的情欲在那里作祟。自由像信心一样,要在爱心中实践。我们不可单单受人的服侍而不服侍人,乃要彼此服侍。若要被人服侍,就得先主动地用爱心服侍别人。彼此服侍,可以互相激发爱心。在爱神与爱人的服侍中,我们才有真正的自由。仇恨与苦毒使许多人的心灵受捆绑,使人不得自由,惟独爱把我们从仇恨与苦毒中释放出来。
保罗说:“我虽是自由的,无人辖管;然而我甘心作了众人的仆人,为要多得人。”(林前9:19) 保罗并不维护自己的尊严,反把自己放在福音的事工上,全心全意非领众人归向基督不可。保罗拥有罗马的公民身份,来去自由,但他为着基督福音的缘故,甘愿作了众人的仆人,为要使人得着基督福音的好处,这是他生活的基本原则,也是他对自由的正确理解与应用。
彼得在他的书信中也有类似的教导:“你们虽是自由的,却不可藉着自由遮盖恶毒,总要作神的仆人。”(彼前2:16) 这里的“自由”特指从罪恶和律法的辖制底下得着自由(参见加5:1)。“遮盖恶毒”意指使自己和别人的眼睛看不见邪恶。基督徒不可容许利用任何对的理由去作不对的事。
“神的仆人”意指听神的命令、受神的管辖。站在神仆人的立场上,管理人、也受人的管理。基督徒的自由是有限度的,有着相互的制约,更不能违背神的命令、脱离神的管辖。虽然我们已经不必靠守律法去赚取救恩,但基于我们白白领受神恩典的缘故,应存着感恩的心,遵守十诫,因为十诫是神对我们的旨意的具体表达。因此,在爱中服侍上帝是完全的自由。
三、圣徒行事的原则
人在现实的生活中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当我们的自由防碍到别人的自由时,就应当限制自己的自由;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享受真正的自由。保罗明确指出:“不拘是犹太人,是希利尼人,是神的教会,你们都不要使他跌倒;就好像我凡事都叫众人喜欢,不求自己的益处,只求众人的益处,叫他们得救。”(林前10:32-33)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中教导我们行事为人要掌握四大原则,才表明基督徒在真理中的自由:
1、“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林前6:12)当时有些信徒误解了“基督徒的自由”,认为基督徒行事不受拘束与限制,故“凡事我都可行”便成了一种口号。“但不都有益处,”保罗在这里,提出了应用基督徒自由的第一个生活上的原则,就是凡无益的事都不可行;自由并不等于放纵,必须是“有益处”的事才可行。我们蒙恩得救以后,行事为人有个基本原则;就是求属灵的益处——看其中有否基督的成分、基督的意义、基督的精神。
在教会生活中,基督徒行事并没有任何外面的规条,但在我们的里面却有一位活的基督,作我们生命的律法和引导。“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林前10:24) 这是圣经一惯的教导;当我们生活在这样的真理中便可获得真正的自由。
2、“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哪一件,我总不受他的辖制。”(林前6:12)即使有些行为不是罪,法律是容许的,但假如它会变成你的主人,反过来辖制你,就不可行。换句话说,应用自由,也须注意去保守自由,不可失去真正的自由。
我们看下文便可了解保罗的意思:“食物是为肚腹,肚腹是为食物;但神要叫这两样都废坏。身子不是为淫乱,乃是为主;主也是为身子。并且神已经叫主复活,也要用自己的能力叫我们复活。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吗?我可以将基督的肢体作为娼妓的肢体吗?断乎不可!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他成为一体吗?……但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灵。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林前6:13-18)当然,另一方面我们也当注意,无论作什么不可成为嗜好,欲罢不能,应当有节制。所以凡不能叫我们的灵命得着造就,又会养成嗜好而捆绑我们的,都不可去作。自由若有一步差错,就可能成为放纵,而放纵会变成坏习惯;坏习惯会变成辖制人的势力。人一旦被坏习惯所辖制,那么行为的主体就不是真正的自我,而是恶习了。
3、“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10:23)纵使我们在基督里是自由的,但也不应该滥用自由而使其他人受到伤害。基督徒对别人的需要要敏感,心存恩慈。有些行为未必是错,但对别人不一定有好处。假如我们的行为伤害到别人的良心,那就应当远离不做,免得别人(在主内)因灵性软弱而离开主。“你们各人的重担要互相担当,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爱。”(加6:2)4、“你们或吃或喝,无论做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林前10:31)保罗在《罗马书》中向我们指出:“我们务要追求和睦的事与彼此建立德行的事。不可因食物毁坏神的工程。凡物固然洁净,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无论是吃肉,是喝酒,是什么别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做才好。”(罗14:19-21) 他在上文又指出:“我说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我这自由为什么被别人的良心论断呢?我若谢恩而吃,为什么因我谢恩的物被人毁谤呢?”(林前10:29-30)因此,我们的行为与自由,有时应当由别人的良心来决定,不该成为别人的绊脚石,凡事以荣耀神为出发点,且表示对他人的礼貌与体贴,最终达到荣神益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