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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7章,要谈的是基督徒与律法的关系,分三个段落:1-6节,7-13节,以及14-25节。7-25节被认为是罗马书中最难解的段落之一,主要是在“我”的身份上众说纷纭。我们的观点是,这一大段所描述的,与其说是(1)保罗个人的经历,(2)基督徒的经历,(3)非基督徒的经历,(4)犹太人的经历;不如说是前述四类人的一个综合。这段经文就是这个“综合人”的心灵挣扎和信仰经历,在神圣救恩历史上不同阶段的缩影(其中更是有不同阶段的交叉描述)。但是这个缩影,是借着一个“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死了”的基督徒,用一双被启示之光所照亮的眼睛,结合自己在成圣道路上被罪所困、挣扎前行的生命经历,所描述出来的。
【1】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
第6章讲到要脱离罪,在罪上死;这一章保罗的论证要进到另一个层面,即律法的层面。与基督同死同活在律法层面的表现,就是脱离律法,向律法死。神的话让我们再一次看到,十字架是我们在律法上死的保证。基督徒之自由的定义的另一个层面也在这一章中被启示出来:基督徒自由的本质特点包括脱离律法。脱离律法不是破坏和废除律法,而是在恩典中实现律法的本质。律法的本质就是神的义。
首先,保罗要提出一个一般的原则,或者要提醒人了解一个基本的常识:“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 νµος κυριεει το νθρπου φ' σον χρνον ζ),即律法只对活着的人起约束作用。保罗认为他这封信的收信人不应该不知道这个原则。“你们岂不晓得”( γνοετε),可直译作“或者你们不知道”,但作者这样说的本意通常是“你们应该是知道的”,何况他这话是 “对明白律法的人”( γινσκουσιν γρ νµον) 说的。这里的“律法”(νµος)是指摩西的律法。知道摩西律法的人对一般意义上的律法,或对律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律法只对活人起约束作用”这样的原则,应该不会陌生。
【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
接下来,保罗用“就如”(原文γρ)引出一个例子,来说明第1节所提出的原则。照着1节所说的“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本节合乎逻辑的说法应该是:“当一个已婚妇人还活着时,就被丈夫的律法所约束;她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但是这种“合乎逻辑”的说法,却无法与3节“脱离丈夫的律法……归于别人”的思想相协调(因为她若死了,就不能再归于别人),而保罗举这个例子的目的,就是要带出第4节“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基督)”之真理。“因此保罗在这两节(2-3节)放弃了严格的合乎逻辑的讲法,而采用了‘丈夫(还)活着…….丈夫若死了’的讲法。”(冯荫坤,卷二,332页)举例的目的是为了讲明真理。在这里,虽然这个例子中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生了变化,但真理的表达(4-6节)并未受到影响。
“女人有了丈夫”( γρ πανδρος γυν),即和男人有婚姻关系、且被这种关系所制约的女人。在“丈夫还活着”(τ ζντι νδρ)的时候,她就处在被律法所约束的状态中。“约束”(δδεται: δω的现在完成式陈述语气被动态第三人称单数形式),意为“捆绑”(bind, tie)。
“脱离了丈夫的律法”(κατργηται π το νµου το νδρς):伴随着丈夫的死亡,受律法保护的婚姻关系,以及律法赋予丈夫管辖妻子的权力都终止了;妻子就“被从丈夫的律法中释放出来”了,换句话说,“丈夫的律法”对妻子就无效了。“脱离”(κατργηται)一词,在原文也有“使无效”的意思。
【3】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
前面从律法意义上讲“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现在是从伦理意义上讲,这个女人在“丈夫活着”的时候“若归于别人”(即“成为另一个男人的妻子”),“便叫淫妇”(µοιχαλς χρηµατσει),即“被称为淫妇”,或“有了淫妇之名”。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λευθρα στν π το νµου),意思是,她就从律法中被释放出来而成为自由的。如此一来,她就是作了另一个男人的妻子,也不会被称为“淫妇”了。
【4】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这节经文,讲到了十字架与基督徒成圣生活之关系的精髓。
保罗在第1节中陈明一个原则—“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在2-3节的例子中又提炼出另一个原则—“一个人的死,可以使他(或另一个人)脱离律法的约束”(换言之,一个人的死使得律法对他失去约束力)。所以,他在本节就以“这样说来”(στε,原文中在句首),引出一个推论:“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κα µες θανατθητε τ νµ δι το σµατος το Χριστο)。在说出这个推论之前,保罗加上“我的弟兄们”(δελφο µου)几个字,以提醒罗马信徒注意:他将要说出的这个推论是至关重要的。在6:11中,他已说过“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µες λογζεσθε αυτος [εναι] νεκρος µν τ µαρτ);现在他要强调另一个层面的“死”—“在律法上死”。“在律法上也是死了”(θανατθητε τ νµ),即“向着律法被治死了”(were put to death to the law)。
我们必须谨记罪和律法之间的关系,罪是借着律法在我们身上显出它的能力的,因为“罪的权势就是律法”(林前15:56)。我们若仍然“活在罪中”(6:2),律法定罪的权势就会不断显明在我们身上;我们若仍“在律法之下” (6:14),罪就会继续在我们的生命中“作主”(6:13)。只有我们不再活在“律法之下”时,罪在我们身上的权势也才会被彻底瓦解。这就是为什么保罗在第6章讲完向罪死之后,在第7章立即开始讲“向律法死”。
“死”(θανατθητε)在这里是被动语态动词,表明我们“被治死”是神主动的作为。这个“死”来自于“在他(基督)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来自于 “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6:5,6);所以此处说,你们“在律法上死”,是“借着基督的身体”(δι το σµατος το Χριστο)。总之,我们之所以能够在律法上死,是基于主耶稣在十字架上的死。十字架奠定了我们“在律法上死”的基础。我们可以套用加拉太书6:14的经文说:“但我断不以别的夸口,只夸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因这十字架,就我而论,律法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就律法而论,我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 基督十字架有“解决”律法的功用。这是使徒保罗的一个值得注意的思想。歌罗西书2:14说,“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把他撤去,钉在十字架上。”在论及该节经文时,Peake说,“当基督被钉十字架的同时,神也将律法一并钉于其上”(《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卷七467)。十字架彻底扭转了我们和律法的关系。
“叫你们归于别人”(ες τ γενσθαι µς τρ ):以至于你们可以把自己归于别人。这是神使我们“在律法上死”的目的。“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 (τ κ νεκρν γερθντι):“别人”的同位语。因着一次(藉十字架而有的)死亡,我们结束了与“律法”的旧关系,建立了与基督的新关系。这位“从死里复活的”基督是我们新的主人。这是“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之后而有的“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的联合”。从此我们就 “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了。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να καρποφορσωµεν τ θε):由να(好叫)所带出的目的从句,意思是,神“借着基督的身体”使我们“在律法上死了”,目的是为了“叫我们结果子给神”。在此处,保罗开始把第二人称的“你们”换成第一人称的“我们”,由从对“你们”讲这些真理,到认同“你们”以表明这些真理是适合“我们”所有基督徒的。
【5】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因为”(γρ)表明本节(和6节)对前一节起说明作用。“我们属肉体的时候”(τε γρ µεν ν τ σαρκ),直译作“当我们是在肉体中的时候”,是指“基督徒以前生活的光景”(活泉,卷五,111页)。“恶欲”(τ παθµατα τν µαρτιν),直译作“罪恶的欲望”,或“犯罪的热情”。但此处最好是把所有格的τν µαρτιν(罪恶的)理解为受词所有格(objective genitive),如此,这个短语的意思就是“导致(各种)罪恶之行径的欲望”。从这一节起,保罗开始讲述罪作为人的本性,是如何在人生命中工作的。这种本性之罪会被外部的力量刺激起各种“欲望”,以至于使不可见的罪性,转化为可见的罪恶行为。所以保罗说那些“恶欲”是“因律法而生的”(τ δι το νµου)。这就好像在说,“恶欲”在人的肉体中安眠,却被律法所唤醒,以至于恶行便如大水般泛滥了。加尔文解释本节时说(转引自Cranfield,卷上,476页):“缺乏圣灵的同在,律法发挥着更加煽动我们内心的作用,必致爆发出情欲”;又说,“人越被义所制止”,人类腐败本性的“邪僻与情欲就越欲火攻心地爆发出来”。
“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νηργετο ν τος µλεσιν µν):“发动”即“做工”,并且是借着“我们的肢体”做工,因为这“肢体”曾经“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6:19)。“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ες τ καρποφορσαι τ θαντ),直译作“以至于结出果子面对死”。这正是保罗在6:21所问的(原文直译):“所以你们在当时有什么果子呢?(不过就是)你们现今看为可耻的那些事情—因为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啊!”
【6】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作“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
这一节是6章22节之思想的翻新,区别在于把我们与“罪”的关系切换为与“律法”的关系。6:22说,“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νυν δ λευθερωθντες π τς µαρτας δουλωθντες δ τ θε, χετε τν καρπν µν ες γιασµν, τ δ τλος ζων ανιον.)这节经文说,“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但现今”(νυν δ),正像我们在讲解6:22在已经说过的,在时间上,有与过去所发生之事件进行较强烈对比的意味;而这节经文所要对比的是上一节的“当我们属肉体”之时的光景。“但现今”发生了什么事情呢?—我们已经“脱离了律法”!“脱离” (κατηργθηµεν)一字为被动语态,我们不是脱离这一动作的主动发出者,乃是脱离这种状态的被动承受着。基督十字架的工作“使我们脱离了律法”(κατηργθηµεν π το νµου)。“捆”(κατειχµεθα)是未完成式被动语态陈述语气第一人称复数,表明,过去我们持续地被捆绑和限制在律法之中。这个“脱离”,不是因为我们靠自己的力量,活着挣脱了那“捆我们的律法”;而是因为我们在律法的捆绑中“死”掉了。这是对第4节“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的重述与确认。不同的是,此处的“死”(ποθανντες),用的是动词ποθνσκω 的不定过去式主动态分词(“你们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的 “死”是不定过去式被动态动词θανατθητε),原因是,4节的“在律法上(被治)死”强调了神主动的作为和永恒的计划,而本节的“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强调的是“死”这件事情已经客观而真实地发生了(虽然它可能是主动态含被动义)。
“叫我们服事主”(στε δουλεειν µς),可直译作“所以我们服事”(原文无“主”字,但从上下文可知服事的对象必定是主)。“服事主”的意思就是4节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να καρποφορσωµεν τ θε),基本上也是6:22的意思:我们既“作了神的奴仆”,就应当“服事主”(此处的动词不定词“服事”,就是“作奴仆”的意思),也应当“有成圣的果子”。既然我们已经“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死了”,并且又“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我们一举一动必显出不同于旧造的新生命之“新”,以至于“我们服事主”,也必定“要按着心灵(“心灵”或作“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ν καιντητι πνεµατος κα ο παλαιτητι γρµµατος)。注意这里“新”(καιντητι)与“旧”(παλαιτητι)的对比。哥林多后书3:6说,“他叫我们能承当这新约的执事,不是凭着(律法的)字句,乃是凭着(恩典的)精意;因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或译:圣灵〕是叫人活。”律法有叫人知罪和定罪功用,并不能救人脱离罪,所以叫人死;圣灵赐信心叫人活。总之,基督的十字架把我们从律法掌权的范围转移到恩典掌权的范围,我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如何读明白保罗的比喻?
可以先把这个比喻(2-3节)放在一边,将第1节与第4节连起来读﹕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人)活着的时候吗?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在第1节中,保罗要说的是,“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换句话说,当人一旦死去,律法在他身上就没有权势了。第4节上半节是保罗根据第1节得出的结论﹕“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也就是说,借着基督的死,我们因信也归入了基督的死;我们既然已经死了,那只管“活人”的律法对我们来说就没有权势了。
明白了这一点,保罗的比喻就容易读了。读这个比喻不能硬套,只需领会保罗的意图即可。保罗是说死亡会改变人和律法之间的关系,人一死,律法对人的约束力就失效了。如同丈夫死了,妻子脱离了婚姻的约束,就可以嫁人一样,我们既因旧生命已死,不再受律法的约束,就可以“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基督),叫我们结果子给神。”
【7】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 律法是罪吗? 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Τ ον ροµεν;) 和6:1同样的句式,意思是,“对我们前面所讲的,我们可说什么呢?”1-6节中,保罗讲到律法是“捆绑”我们的,在我们肢体中发动的“恶欲”是“因律法而生的”,基督徒是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死了”的人,现今已经“脱离了律法”。这样的讲论,可能又会让某些人产生错误的推论:律法是罪。保罗似乎预感到有人会如此推论,他要立即扭转一些人对律法的错误观念,因此他问道:“律法是罪吗?”( νµος µαρτα;) 当他这样问时,否定的答案已经包含在问句中;当他再加上µ γνοιτο(断乎不是!)时,表明他对上面问题的否定是绝对的。
虽然律法不是罪,但律法和罪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关系。保罗接着说,“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λλ τν µαρταν οκ γνων ε µ δι νµου):可直译作“然而,若非借着律法,我就不知道罪”。的确,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δι γρ νµου πγνωσις µαρτας);这是律法的重要功用。但是这里的“知道”超越了知识层面的“知道”,更多是经验层面的“知道”。为了说得更具体,保罗引一条诫命为例:“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τν τε γρ πιθυµαν οκ δειν ε µ νµος λεγεν, Οκ πιθυµσεις)。“不可起贪心” (“不可贪恋”,希伯来文是dmoßx.t; al,七十士译本作Οκ πιθυµσεις),即“十诫”最后一诫的缩略(见出埃及记20:17;申命记5:21)。根据十诫,我们可以给“贪心”下一个定义:贪心是一种企图拥有不属于自己之财物的欲望;它与神公义、圣洁、良善的属性相抵触,因而为神所恨恶、所禁止。“不可起贪心”当然不是在给“贪心”下定义。但为什么当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时,“我”就知道“何为贪心”了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1)在“不可起贪心”的诫命颁布之先,贪心已经在罪人里面;只是没有诫命,人并不知道他这渴望拥有他人财物的意念,是神所恨恶之罪。当诫命之光临到时,这犯贪心之罪的人或许会恍然明白他是有贪心的人。(2)当“不可起贪心”的诫命临到人时,人肉体里的贪欲,就在反抗诫命的过程中暴露出贪心的本质,并有了贪恋不属于自己之财物的行为。总之,律法使人对贪心有了实际的知识与经验。
【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在这一节的开头,保罗用一个“然而”(δ),转到对“罪”在“律法”和“我”之间关系中所扮演之角色的讨论上。在这里,保罗再一次运用拟人化的手法,把“罪”说成是一个伺机作恶的家伙。事实上,当“罪”字第一次出现在圣经中时,就是以拟人化的手法被描写为一头“蹲伏”在门前的猛兽;而且这猛兽“蹲伏”在门前,是要得着人为它的猎物。
“(罪)趁着机会”(φορµν δ λαβοσα ): “当(罪)抓住机会的时候”,或“当(罪)抓住机会之后”。“机会”是指神的诫命来到的时候。“罪”做工的模式和蛇(撒但)在伊甸园中诱惑亚当夏娃的模式如出一辙。蛇“抓住”神给亚当“不可吃”之命令的机会,诱惑了人类始祖;而罪是“ 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 µαρτα δι τς ντολς κατειργσατο ν µο πσαν πιθυµαν)。“发动”(κατειργσατο,κατεργζοµαι 的不定过去式中间态陈述语气第三人称单数形式),即“生出”、 “制造出”(5:3“患难生忍耐”的“生”用的就是这个字)。“罪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的意思是,罪利用诫命的来到,在“我”里面生出各种贪心来。
注意,虽然此处“罪”被拟人化,但切不可把它看作是一种外在于“我”的存在物。 2 “罪”是“我”的本性,它的本质特征就是反叛神,不顺从神的命令。贪心这种东西本来就在罪中,像胎儿在母腹中一样。诫命的到来刺激了它,它就生出各种贪心,叫“我”去贪恋不属于“我”的财物,以至于违背神的诫命。Byrne认为,从神来的诫命,唤起人的一种潜在的习性,就是不耐烦于被造者对创造之主的依赖,要起而叛变;在各种具体的贪欲及所引致之行动的背后,就是这种基本的欲望:无限制地拥有我所要的,以及做我所选择的(转引自冯荫坤,卷二,403页)。Cranfield认为,诫命所加诸人身上的限制,原是要保障他真正的自由和尊严;但此恩慈的用意,可被误解和扭曲,变成要夺去人的自由,和攻击人的尊严,从而引致人对创造主—他真正的主人—的愤恨和反叛(同上)。
“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χωρς γρ νµου µαρτα νεκρ):“罪是死的” 不是说罪不存在了,而是指罪不活跃,像一个人睡着一样一动不动(我们常说一个人睡得像个死人)。
【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10】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9,10两节应该放在一起解。和合本中9节最后的“我就死了”(γ δ πθανον),在希腊文圣经中是在第10节的开头。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γ δ ζων χωρς νµου ποτ):加尔文把这里的“我”(γ),看作是保罗自指;“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的”,是指保罗悔改归正之前说的。那时律法虽然摆在他面前,但由于他不能正确理解律法,对他来说就如同“没有律法”一样(Cranfield说这是一个相当“大胆”的解释。参氏着,卷上 495页)。Denney认为,这里指的是“人类早期还没有失去乐园以前的情况”。Shedd说这是人的良知还没有被唤醒,道德责任尚未被临到之前(参活泉,卷五,115-116页)。但最好把这句话看作(如格兰菲所说):保罗以一般意义使用第一人称去指律法颁布之前人类的处境(卷上,495页)。“没有律法”(χωρς νµου),此处应该和5章13节中的“没有律法”(µ ντος νµου)意思相同,即“律法尚未存在的时候”。“活着”(ζων),是指没有律法之前,人的肉体生命一直是活着的。但实际情形是,以前没有律法我就不知道自己是死的(虽然“众人都死了”,参罗5:12-13)。律法叫人知罪。没有律法,人也不知自己是在罪中,当然也就意识不到自己是死的(死在过犯罪恶中),反以为自己是“活着的”。
“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λθοσης δ τς ντολς µαρτα νζησεν)。“诫命来到”(λθοσης δ τς ντολς),独立所有格,意思是“当诫命来到时”(活泉,卷五,116页)。“又活了”(νζησεν : ναζω的不定过去式主动态陈述语气第三人称单数),把“又活了”译作“就活跃起来了”,可能更合乎经文原意。诫命好像闹钟,把“罪”叫醒了,恢复了它的活力。但最好理解作,人对罪的意识被唤醒了。罪的权势在人的生命中因而也变得更加真实有力,也更加可怕了。以至于人在罪的权势下,软弱得像“死了”一般(从14-23节我们将看出这个意思)。“我就死了”(γ δ πθανον)在原文中是在第10节的开头, “死了”(πθανον : ποθνσκω的不定过去式主动态陈述语气第一人称单数。)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 ντολ ες ζων):神颁布诫命的目的不是叫人死,乃叫人遵守诫命而得以存活。这是神与人立约的重要内容,是神的应许。申命记30:6,16,19都说到这个真理:“耶和华你神必将你心里,和你后裔心里的污秽除掉,好叫你尽心尽性爱耶和华你的神,使你可以存活”(6节);“吩咐你爱耶和华你的神,遵行他的道,谨守他的诫命,律例,典章,使你可以存活”(16节);“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作见证,我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存活”(19节)。但保罗却说,“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反倒叫我死”(κα ερθη µοι ……ατη ες θνατον):直译作,“这(诫命)被证明是叫我死”。但为什么“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呢?11-13节回答了这个问题。
【11】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趁着机会”(φορµν λαβοσα)和“借着诫命”(δι τς ντολς),都是第8节的用词。但第8 节只是说“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而这一节则把“罪”的终极目的揭露出来了:它“趁着机会”,“借着诫命”,是为了置“我”于死地。原来,看上去好像是“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事实上,是“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第13节更直截了当地说,“叫我死的乃是罪”。
“我”是怎样被“杀死”的呢?原来罪利用诫命所提供的机会(这本来是个可以让我知罪、脱罪的好机会),欺骗和引诱我(如同蛇引诱夏娃),叫我违背诫命,与罪同谋,成为罪犯;这样,我就把自己放在了与诫命对立的地位,审判与刑罚临到我,我被判定该死,于是被“杀”了—我在灵里死掉了。神对亚当说的话—“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应验了。
【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我”无话可说,只能承认:“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µν νµος γιος, κα ντολ γα κα δικαα κα γαθ)。无论是就其来源,或就其目的而言,律法和诫命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神制定律法,目的是使人知罪,并使定罪有标准。但神颁布律法之更深远的目的,是叫人对自己遵行律法的能力彻底绝望,好叫“神的义”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罗3:21)。神用他所颁布的律法为他儿子的十字架铺路。
【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 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既然如此”(ον,或作“如此说来”):至少在三个方面表明本节和前面经文的关系,(1)在12节所表明“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基础上,否定了“那良善的叫我死”的推论;(2)在11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叫我死的乃是罪;(3)借着诫命,罪极恶的本质被显明出来。
“那良善的”(Τ γαθν):从前面“圣洁、公义、良善”三个描写律法(诫命)之本质的形容词取其最后一个,加上定冠词以代称律法或诫命。保罗如此排列“圣洁、公义、良善”三个词,可能有其目的,把“良善”放在最后是为突显“良善”(参林前13:13—“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爱;这三样,其中最大的是爱”)。当然,保罗也可能受拉比传统的影响,这个传统以“良善”作为“律法”的代称(参Cranfield,卷上,499页)。
“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Τ ον γαθν µο γνετο θνατος;)意即“那良善的成了(叫)我死的原因吗?” 保罗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有人可能会根据前面的话题,做出这样的推论。因为我们确实看到,罪“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8节);“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节);“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10节);罪“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11节)。据此,作错误推论的人会说,看上去律法或诫命很像是置“我”于死地的原因哪!这个错误的推论把“叫我死”的原因归咎于律法,最终等于归咎于神;因为律法(诫命)的来源是神,律法的本质显明了神“圣洁、公义、良善的”本质。所以,保罗的回答是:“断乎不是!”恰恰相反,“叫我死的乃是罪!”(µ γνοιτο: λλ µαρτα) 正因为“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才“显出(真)是罪”。不但不是“那良善的叫我死”,恰恰相反,当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的时候,反而暴露出它“恶极了”的本质。诫命有一个“副产品”,就是叫罪显出它邪恶的本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