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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全球人类的挑战(之一)──生物学与伦理学的新发展

作者:基督教综合网     来源:原创 时间:2011-07-15 14:49 奉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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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英俊美丽的青年男女,和数百名居民一起,住在21世纪中叶一栋与世隔绝的大楼中。在这栋受到严密控管的高科技大楼中,他们每天生活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组织”的监控,这种监控美其名是为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如果想要离开这种没有自由的生活,唯一的希望,就是被选中前往所谓的“小岛”。“组织”告诉他们,在历经一场生态浩劫之後,除了居住在这里的人以外,全世界的其他人都不幸丧生,而小岛就是地球仅存的未受污染的净土。後来,大楼里面的人才明白,原来他们是复制人,在这个生物工程中心制造和培养,成为移植器官和人工婴儿的来源。他们的存在价值,不过是他们的生物用途。当他们得知真相之後,他们逃离了“组织”。然而 “组织”要将他们赶尽杀绝┅┅虽然这不过是科幻电影《绝地再生》(The Island,2005)中的虚构故事,然而这故事却带来生物学和伦理学的问题∶究竟复制人算不算人,是否享有人权?复制人与被复制的人有何关系?┅┅其实不用到21世纪中叶,我们现在的生物工程,己发展到能制造生命(making life)、伪造生命(faking life),和夺取生命(taking life)的地步。若社会各界不及时设制应对的措施,後果将像科幻小说一样不堪设想!21世纪的主流思想是後现代主义,即相信世界并无绝对的伦理标准,万事都注重个人感受,按当时情境而定。在这个情况下,特别需要基督徒站出来,成为社会的良心,作世界的光和盐。要做到这一点,基督徒最好能先了解现有的伦理学理论,更要建立起本乎圣经的伦理观,才可面对21世纪的挑战。主要的伦理学流派伦理学是对人类道德生活进行系统思考和研究的学科,从理论层面指导和规范人的道德生活。目前主流的伦理学有两种理论∶ 效益主义,即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和义务论(Deontology)。这两套理论都持守五个道德原则∶(1) 不伤害人(Non Maleficence)。(2) 造福他人(Beneficence)。(3) 功利的应用(Utility)。(4) 公平分配(Distributive Justice)。(5) 自主权(Autonomy)。另外,还有德行论(贤德伦理,Virtue Ethics),和关怀伦理(Care Ethics)等等。兹简介如下∶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 效益主义”,又叫“功利主义”,就是以行为产生的整体结果(overall consequences),决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也就是说,是以“这行为能不能使最多人得到最大的快乐”作为衡量的标准。因此,效益主义还被称为“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中文中的“功利主义”,带有贬义,但作为伦理学理论的Utilitarianism,并不带有负面含义。效益主义的道德观是相对的,好处在於,能以最多人获得最大的快乐为衡量标准。但它最显著的弱点,就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快乐,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甚至生命,例如以囚犯或弱智人作为人脑的实验对象,按步就班地破坏脑部的构造,来测量脑的功能。又如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的优生主义,造成600万犹太人被屠杀!义务论(Deontology)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认为,道德标准与行为的效应无关,有些行为,不管目的、效果如何,总是不道德的,例如撒谎,因之违反了道德秩序或自然律。人的行为应当符合——“放之四海皆准”(universalizable)的法则,或称为“定言命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s),这就是人的“本分”或“义务”。康德认为人的“本分”起码有三∶(1) 撒谎永远是错的,无论效果是什麽。(2) 人永远是受益者,非实验工具。(3) 一切的“义务”,可分为完全或非完全两种∶前者是需要随时遵守的,如不能害人。後者则是要尽可能遵守的责任。如主动爱人。义务论补足了功利主义的缺点,不为了造福多数而伤害少数。但是义务论的法则缺乏弹性,若不同的义务之间发生冲突,康德的系统不能予以取舍。譬如一个病人患了不治之症,他的医生是否应当告之真相?在康德的“放之四海皆准”的法则中,包括了不撒谎(守信),不伤害他人(医治病人),这两种法则此时却发生了冲突。医生做决定时,需要用义务论以外的法则来补足。实际义务和显见义务20世纪的伦理学者,想采用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之长,创造新的理论。其中,以哲学家Ross和Rawls的理论最有代表性∶英国学者W. D. Ross(1877-1940),根据义务论的论据,提出“实际义务”(Actual Duty),和“显见义务”(Prima facie duty)。前者指的是一般性的义务,後者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包括∶(1) 忠诚。(2) 补偿受害者的损失。(3) 按公义赏赐有功的人。(4) 感激施恩的人。(5) 行善助人。(6) 修身律己。(7) 无害於他人。因此,“显见义务”在实践上具有优先性。然而,Ross的系统也有难题∶(1) 不同的人,对什麽是显见义务有不同的看法;(2) Ross的七个标准不够详尽;(3) 达不到不同意见的协议就没有标准。美国哈佛大学的John Rawls教授,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假想了一个群体,这群体被笼罩在一层“无知的面纱”(A Veil of Ignorance)之下,对他人的性别、种族、文化、教育、经济、天份和社会背景等一无所知。这群人理智地和平共处、彼此合作,而且共同追求未经污染的美善。在这种状况下,这个假想群体所决定的,应是“自然义务”(Natural duties),或“原始的伦理”(Original position):“正义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按照这原则在社会中应用Rawls反对功利主义以囚犯或弱智人为人脑实验的对象,因为这剥削了囚犯或弱智人的自由。但他鼓励人自由参与人体实验,包括以此换取金钱和其他利益。唯一的条件,就是任何人都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有同样的机会被选为实验对象。这就是美国征人参加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但Rawls的“无知的面纱”,是根本不存在的。而且他容许某些情况下有不公平存在。两大理论的圣经根据效益论和义务论这两个伦理系统,都有圣经根据∶十诫记载人应尽的义务,包括对神(1-3),对社会(守安息日,4),对家庭(5),不可杀人(6),对婚姻与家庭的敬重(7),财产的主权(8,10),和裁判的公正(10)。遵守神的诫命,会带给最多的人最大的快乐(《申》 4∶40,5∶33,6,24-25,30∶15-20,《诗》72),违背神的诫命会带来大祸(《何》4)。这两个伦理学体系,都接受下列的基本道德原则∶(1) 不伤害人(Non maleficence)∶“我们不可导致他人无谓受伤。”(We ought not to act in ways that cause needless harm or injury to others.)(2) 造福他人(Beneficence)∶“我们应造福他人。”(We should act in ways that benefit others.)(3) 符合“功利的应用”(Utility)∶“人的行为应产生最大的好处,引起最小的损害。”(One should act so as to produce the greatest benefit and cause the least harm.)(4) 公平分配(Distributive Justice)∶“福利与义务都要平均分配。”(Similar cases should be treated in similar ways.)(5) 自主权(Autonomy)∶“一个能思想的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A rational individual should be permitted to be self determining.)不过,这“自主权”,在社会中至少要受两种规范制约∶(1) 不能伤害他人,(2) 社会道德法则,如公共利益、社会安定、国家尊严等。虽然有些国家漠视人权,激进的社会则过分高举人权,但上述伦理原则,可以说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文明社会赖之维持秩序。贤德伦理(Virtue Ethics)除上述理论外,另有两种伦理系统,一为“贤德伦理”,一为“关怀伦理”,俱偏重人的品格,或群体共同价值观。贤德伦理认为,一个贤德的人做善事,不是因为要遵守外在的规条,而是受内在的贤德倾向所驱使。奥古斯丁认为,爱神是人类最高的美德。他重新诠释柏拉图的四德∶(1) 智慧(wisdom),能辨别什麽促进或拦阻了人对神的爱。(2) 自律(self control),人因爱神而律己。(3) 勇气(courage),人为爱神的缘故而甘受逼迫。(4) 公义(justice),专一事奉神,以神为各事物的准绳。亚奎那(Thomas Aquinas),在此四德上,又加上圣经中的信、望、爱,构成神所赐的七重美德。圣经则将人的美德,称为圣灵所结的果子∶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加》5∶22-23)伦理学和神学都关注一个问题,就是人的贤德、向善之心从何而来?是由教育、自然和环境培养而成?还是由神所赐?笔者认为,基督呼召罪人悔改,离恶归向神,而贤德就是人从罪中释放後,藉著内住於心的圣灵,活出来的圣灵果子(《弗》1∶13)。若没有神的帮助,人是不可能有贤德的品行的。关怀伦理(Care Ethics)在关怀伦理学中,关怀被看作是具有中心价值的和根本性的伦理现象。关怀不仅仅是一种感情,它也是对他人的真正需要、福利和处境的理解。这个理论使人联想到《弥迦书》6章8节的谕令∶“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如能以正直的伦理标准,加上好怜悯的心肠,那就是神喜悦的道德规范了。以上诸伦理观都各有长处和缺点,也各有圣经的根据。圣经伦理学(Biblical Ethics)圣经阐述了创造主对受造物的爱和照顾,这其实才是世间伦理学的基础。* 人性中的自然道德律(Natural Moral Law)神学家亚奎那指出,创造主为被受造物定下了方向和目的──神的法则(Divine Law),这法则源於神的永能和全智。人类因罪恶的本性,不能、也不愿体察神的法则,因此神要藉著圣经和教会,将他的法则向人显明,作为人生活的指引。亚奎那认为,万事或万物的存在都有目的,神给人理智去察验自己存在的目的。因此,道德的标准是顺乎人性的。人类有生存的本能,不单会促进自己的生存,也要促进他人的生存。人有责任遵守社会的道德标准,维持社会的体制,如婚姻、生活等,因为这些体制都是人类生存所系,而且也是神的旨意!* 人是按神的形象被造(Imago Dei)按著神的形象被造的人,代表了神创造的巅峰。神学对“神的形象”,起码有四种解释∶(1) 人有欲与神交通的“灵性”。(2) 人有管理一切被造物的“统治性”。(3) 人被造时有“正直本性”。(4) 人与人之间,有藉以彼此维系的“人际关系”。这些特徵,可作伦理学的最佳标准。* 管家伦理(Ethics of Stewardship)神造万物之後,看万物“甚好”,并将管家的责任交托给人(《创》1∶28,2∶15)。人类可用地上的资源维持生命和发展文化,但是人类必须∶(1) 感谢创造者。(2) 谨慎管理万物。人类的管家的责任有三∶(1) 遍满地面(fill)∶使地球充满各种生物种类,保持生态平衡。(2) 治理这地(rule)∶合理使用地球资源,使之能持续发展。(3) 看守(care for)∶保护生态的完整性。人不单有“神的形象”(Imago Dei),在万物面前代表神, 他也有“世界的形象”(Imago Mundi)(《罗》8∶19-22),在神面前代表万物。人类存在的持久意义,在於与万物一同颂赞那位昔在永在、没有穷尽的神。人在万物中的参与要求他尊重而非滥用万物。因此“做神管家”的观念,是维系人与万物关系的最佳系统。结语21世纪全球面对许多大的挑战∶生物工程、爱滋病、温室效应┅┅呼吁基督徒一同警醒守望,本著圣经的原则,提出相应的伦理对策,作神的好管家。参考资料∶1. B.R. Reichenbach and V.E. Anderson, On Behalf of God, Eerdmans, Grand Rapids, 1995.2. Ronald Munson, Intervention and Reflection, 8th ed., Wadsworth, Belmont, 2008.3.《遗传工程与人的未来》,潘柏滔,台北雅歌,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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