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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中的教会治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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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看圣经所列出的「长老资格」,着重的「灵命与信仰」有三方面:处事为人的品格,对纯正教义的认识,家庭生活的见证。他在教会内外必须具有好名声,因为他是在众目睽睽之下事奉。他要以基督徒美好品格赢得大家的信任。所以,首先他必须是「无可指责」(提前3:2;多1:6,7);他必须在教会中成为敬虔生活的榜样,不可使主基督的名受羞辱。

  「长老」也必须熟悉圣经真理,持守正统教义。他必须「善于教导」与「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提前3:2;多1:9)。若他在认知正统信仰上没有错误,这仍是不够的;他身为长老,必须能分辨洞察错误与异端教训;他必须有能力驳斥异端,斩除任何危害教会的世俗与异端之毒根。

  任何「长老」候选人,必须有健康稳定的家庭生活。「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提前3:5)任何人不能好好管理自己的家,就不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就不合适担任z /-府的公职,更不能担任教会的治理同工。

  有关「长老」职分这三方面的基本条件,也都指向在教会中任职同工的通则:事奉的经历。「初入教会的,不可担任长老」(提前3:6);在信仰与生活上,长大成熟需要时间。在「品格,教义,家庭」三方面的灵命成长,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呈现在教会弟兄姊妹眼前。

  今日教会为求速效,常忽略此「时间」要素。有些神学生刚毕业,就立刻进入教会承担传道之职;新近信主的人中,有钱有势有才干者,常常很快被提升为同工领袖。这些灵命浅薄,信仰未扎根的人,未经事奉历练就承当重责大任,所以种下祸根。

  教会必须对事奉同工候选人(有潜力的对象),给予长期的教义培训与事奉操练,以及考核他个人生活与家庭的见证。直到他们结出灵命信仰的成熟果子时,才能选立他们为同工。关于按立「长老」,更是要谨慎等候,不可轻率急促,因为「给人行按手之礼,不可急促,不要在别人的罪上有分」(提前5:22)。

  我们需要特别强调「长老」人选必须「合格」:合乎圣经的规定,因为这在今日教会中常被忽略。连出任z /-府公职的候选人,都必须符合该职位的基本要求条件,并且这些资格要求,都是清楚写在宪法或相关法律中。例如美国总统候选人资格,年龄必须至少35岁者;这显示立宪者深知:少不更事的人,不能担任领袖。

  在z /-府的治理上,人们很容易明白,为何对z /-府官员的资格要严格审定。奇怪的是,关于教会的治理,却有人说:选立长老同工,不需要这么严格。好像教会中的治理法规,还不如社会中的z /-府治理法规来得重要。难道我们可以轻忽主基督在圣经中所赐的「教会圣工法规」吗?

  3. 「多数的」众长老治会

  「长老治会」的另一特征,是由「众多的长老,一同治理」。使徒「在各教会中选立了众长老(原文是复数)」(徒14:23;多1:5),实行正规的教会治理。今日许多教会忽略此原则,常由一位牧师或长老来主宰教会圣工,造成一人说话算数的独裁作风。另有些教会,是由会员大会投票,以民zh u表决来决定如何治理教会,造成结党纷争的暴民乱象。

  圣经所定规的教会治理,既不是独裁专权,也不是民zh u争权,乃是将一地方堂会的治理,交付在「众长老」手中「一同治理」。众长老的共同治理,避免了「一人专制」的独裁危险,也防止了「会员结党」的无知斗争。创会元老或杰出领袖,仍然有其老我罪性;会员良莠不齐受人左右,民zh u表决容易盲目行事。唯有「合格的众长老,共同治会」才能「互相帮补,制衡偏见;同心合意,兴旺福音」。

  其实,教会圣工牵连甚广,范围甚大,不可能由一人来监督领导。一个人的心力时间,无法兼顾教会日常众多的需要。众长老治会,可以按恩赐分工,有的善于公开教导,有的善于私下关怀,有的擅长处理行政。众长老同心同工彼此配搭,汇集恩赐来治理教会,就能一起服事教会整体全面的需要。

  不但如此,在「众长老的共同治会」体系下,较年轻的长老们,可向较资深的长老们一起学习事奉,代代相传,不乏后继无人。如此「众长老治会」的教会,经验累积,恩赐互补,必是健康稳定的教会;正统信仰的传承,圣工事奉的承接,都在「众长老共同治理」中延续不断,日益增长。

  西方政zh i的现代议会制度,乃是从改革宗教会学习而来的,将圣经的「长老治会」原则应用在国家社会,以避免独裁者专制,与无z /-府主义的暴民乱制。当然,西方政zh i「民zh u」代议制,只是借用了圣经的方法,骨子里仍是「人本人治」,并未归回「宗教改革运动」的「神本神治」。

  西方民zh u政zh i,人民所选立的治理者(行政,立法,司法)都是人民代表,执行民意,向人民负责。教会中长老与同工的设立,虽然经过会员的投票认可,但是他们不是要遵行民意,乃是根据圣经,执行神的旨意,向神负责。所以,「众长老治会」,是在神面前,作为圣约子民的代表;要按照圣经,领导圣约子民,而不是被子民领导。因此,「众长老」是圣约代表,监督子民过圣约生活。

  在「众长老」中,每位长老都是平等的同工。「宗教改革」之后的历史发展,在改革宗教会里,渐渐区分「治理长老」与「教导长老」(长老中从事传道教导者,即今日的牧师)。「牧师」也具长老职分,与「治理长老」共同治会。牧师不应视为「主教」高过其它长老;也不应视为「顾工」任由其它长老摆布。

  4. 执事的事奉

  「执事」也是教会的同工职分。新约教会起始设立「执事」,是在『使徒行传6:1-6』。此段经文指明此职分的性质与责任。由于耶路撒冷教会中,照顾寡妇的事工引起了争议,使徒们祷告之后,认为他们主要职责是「专心于祈祷与话语的职事」,而每日照顾有需要的寡妇是很重要的,所以就选立「执事」来照顾她们。

  使徒们也具「长老」职分(彼前1:1;5:1),经由他们安排,由会众选出「执事」。「执事」的资格条件是:「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治会充足的人」。后来,使徒保罗在「提前3:8-13」仔细列出「执事」的候选资格。主要的要求条件,也是三方面:人品要诚实,家庭有见证,教义要纯正。

(责任编辑:jiduj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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