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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肉体死与向灵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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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因为综合六章七章的内容看,人的失败,好像是罪、律法与肉体三者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果。尽管其性质完全不同,罪全然是恶的,律法全然是善的,而肉体则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努力为善,但是其客观行为上却不能自主,因为肉体卖给罪,已经成了罪的奴仆和工具。既然这样,我们若凭肉体的力量去行全善的律法,结果必然会失败,这就不能不叫我们承认律法是善的,而我们旧生命则是完全败坏的。人不能凭自己改变这一切,只能仰望依靠主的拯救,我们之所以一次次在行为失败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是因为我们对肉体的败坏,缺少彻底的认识,所以罪就迷惑我们,叫我们将得胜的希望一次次放在下一次上,继续凭肉体的力量,下更大的决心将自己改好,结果却是更加失败,直到我们对自己的肉体完全绝望,从而专一依赖上帝的救恩。

 

  三、两个交战的律(7:21-23)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1、靠己失败是不变的律

 

  “律”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根据上下文理解,此处的“律”,显然不是指“律法”,而是形容一种“恒常不变的影响力”,即规律、定律、法则、原理之意。

 

  “里面的意思”,原文作“里面的人”。

 

  人不能凭肉体遵行上帝的律法是一个“律”,一个“规律”或说一个“定律”、一个“法则”。“律”是人不能打破的。就如一加一等于二,这是一个定律;太阳从东边出也是一个律;当我们将一块石头扔向天空的时候,它会仍然掉落在地上,这是地心律所起的作用。我们不能希望太阳从西边出,也不能希望一加一等于三,因为这不符合规律。

 

  照样,如果我们一定要凭着肉体行属灵的事,那就只能“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只能“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原意的恶,我倒去作”,只能“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如果我们一定要如此尝试得胜,即便是尝试一万次,也终会以失败告终。因为这是个“律”,一个铁的定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也许有时好像凭意志可以克服一些旧毛病,那却往往只是暂时的,改不许久又改回去了。就如我们把一块石头举向天空的时候,凭肉体的力量可以用手托住它,叫它暂时不掉落在地上,似乎战胜了地心力的吸引;但你很快就会知道,你的坚持是暂时的,当我们力量不能支撑的时候,它仍然会掉落在地上。因为血气的力量是暂时的,而“律”的引力却是恒常的。

 

  实际上,保罗所说的这种灵性经验,也许是人所共有的。但与保罗不同的一点是,人没有认识到这是个“律”,因此虽经无数次失败,仍然对自己肉体的失败并不绝望,虽一次次立志、失败,再立志、再失败,他还要一次次尝试下去,妄想着下次一定来个大的得胜。只有当我们懂得这是个“律”,对自己彻底绝望,才会完全放弃血气的挣扎,停止自己的活动,专一靠赖主的恩典,进入安息,以致进入基督的得胜。是否懂得这是个“律”,是关系到我们能否脱开失败经历进入基督得胜生命的关键。

 

  2、罪的律比良心律更有能力

 

  本段经文提到我们里面有两个“律”:一个叫“愿意为善的律”,一个叫“罪和死的律”。

 

  关于“愿意为善的律”,保罗称它为“心中的律”,是出于自己“里面的人”(“里面的意思”原义为“里面的人”)。这个所谓里面的人,应该是指起初上帝照着自己的形像所造——我们里面真正的自我。关于“罪和死的律”,保罗称之为“住在肢体中的另一个律”,这在位置上和心中的律有所区别。这个律的来源,并不代表真正的自我,而是因为“罪从一人入了世界”,也就是借着亚当的堕落,进驻在我们的肢体中,使我们作了罪的奴仆而不能自主。所以,人尽管有行善的愿望,也可以立志为善,却没有付诸行动的能力和自由。当我们立志为善的时候,并不感到罪的干预和控制,但每当我们将立志付诸行动的时候,不但有恶与我同在,而且肢体中犯罪的律会将我们掳去,叫我们服从犯罪的律。这是信徒失败的原因。

 

  四、最后的哀叹(7:24,25)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1、取死的身体

 

  第六章六节中让我们清楚地看见,旧人和身体是两回事。旧人是指从亚当而来、有着坠落本性的败坏的旧生命;而人败坏的旧生命只要犯罪,就必须用身体作工具。人什么行为也不能不通过身体去做。

 

  而且,因着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如果不是将自己作义的奴仆献给神,凡事以神为中心,就天然会有一种自我中心的本能而产生私欲;“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雅1:15),这就使其有一种趋向于罪的倾向,所以称其为“罪身”。旧人与主同钉十字架了,可我的身体还在。在第六章里面,称其为“罪身”;第七章里面,则称其为“取死的身体”。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一3:4),当我行律法的时候,行为却不能自主,因为“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不愿意的恶,反倒去作”,这样就使我的身体成为取死的身体。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这是人在律法之下挣扎,因绝望而发出的哀叹!终于认识到自己的彻底败坏和绝望,不再总是想着凭自己挣扎;“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这“取死的身体”,只要得以脱离这“取死的身体”,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原文为“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无后面“就能脱离了”这几个字。

 

  2、分裂的人格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这好像分裂的人格,在自己这同一个人里面相互冲突,而“里面的我”在犯罪的律面前却永远是失败者。

 

(责任编辑:jiduj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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