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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再结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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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约圣经所记的婚姻条例,是严格而高尚的,其重点乃在人与人的基本相交和家庭的关系上。对基督徒来说,婚姻的爱应以基督和教会之间的爱为根基(参弗5:33)。婚姻最先由互相立约开始,正如玛拉基书二章十四节所说,婚约是立在神与人的面前,是非常严肃的。以西结书十六章八节利用婚姻的关系来描写神与以色列人的关系,并且指出这关系是由起誓开始的。主耶稣在约翰福音第二章出席了一次婚娶的筵席,表示祂对这个公开的婚礼认同和支持。所以,男女不应该只同居而不举行正式而公开的婚礼,所有婚礼应该以法定的约和誓言为基础,而且最好在一位基督教的牧者面前进行。

  4.婚姻包括了肉体的联合,这是使徒保罗在林前6:16节清楚指出的。在帖前 4:3-5节那里又形容,婚姻是为保持人的灵魂与身体圣洁尊贵而设的。保罗在前后十二章十九至二十一节那里警告哥林多教会,如果那些在性关系的事上犯了罪的人仍不肯悔改,他就要前来采取干涉行动了。

  5.我们绝不赞成任何「同性者」与「同性者」进行婚姻式的结合。圣经形容同性恋的结合是一种最卑贱的罪行,是必须加以禁止的。因为他们将人类的尊严贬低了,又污秽了神在创造上的本来设计。(参利20:13; 罗1:26-27, 32; 林前6:9)。

  6.我们认为一个基督徒不应与仍未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的人结合。林后6:14清楚地指出:「信和不信的不要同负一轭。」林前7:39也表示了同样的标准,因为保罗劝勉当时的寡妇,如果要再婚,也要「嫁在主里面的人」。我们应该将献与基督的爱,永远放在任何事物之前(太 6:33)。


   三、离婚

  1.离婚就是离开神所定的旨意。虽然在旧约时代,离婚是准许的,表面上是很随便的,但离婚像多妻制度一样,是明显违背神所定最高的旨意。主耶稣解释旧约时代人们之所以准许离婚,全因为他们心硬,而且肯定这是罪恶的(太 19:8)。先知玛拉基宣布说:「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2:16)耶稣说:「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可10:6-9)因此,教会应该尽可能打击离婚的念头,作为解决婚姻问题的方针。

  圣经指出,即使基督徒与不信的人结合了,也应尽可能与那个不信的配偶同住(林前 7:12-13)。

  2.离婚根本上是与神的原意相反的,但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离婚却是准许的。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三十二节和十九章九节两处指出,人不可离婚,除非是为淫乱的缘故。希腊文「淫乱」( FORNICATION)一词,一般希腊文学者都认为,是含有惯性而不道德的性生活之意,所以与其同义词 WHOREDOM 相仿,暗示各种不道德的行为和奸淫也包括在内,这些行为将婚姻的关系污秽了。

  3.虽然马可福音十章六至十二节,和路加十六章十八节这两段经文都没有提及准许离婚的事,这却不表示新约教会不能照摩西时代在离婚的事上作技术性的调整。当时耶稣基督所作清楚的解释,原是为要指出,准许离婚的目的是要借着接纳一个较为小的罪,好避免落在一个更坏和不可能容忍的情况中。如果离婚的目的是为要立刻与另一人结合的话,那是绝对不准许的。(可10:11-12)因此,基督徒若要离婚,就只可能在自己的配偶犯了淫乱的罪之后,作为最后的选择,而且永不可能以此作为与另外一人结婚的理由。当一方犯了淫乱的罪,另一方就准许提出离婚,但却不是必须性的。如果有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提出分居或离婚,信主的一方就可以同意分居,正如保罗所说:「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朿。」(林前 7:15)。这样的分居很有可能导致离婚,但在这样的情况下被离婚,基督徒就不算为有罪。

(责任编辑:jiduj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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