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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约八章1~11节记载的是耶稣传道生涯当中令人最喜爱,同时令早期教会最为不安的故事之一。甚至被教会禁止流传。试想在一个注重圣洁的教会,淫妇怎么可能被教会‘塑造’成一位的榜样呢?保罗教导说:‘至于淫乱的事,在基督徒中间连提都不可(弗5:3),甚至要把他们逐出教会(林前5:5)。使徒之后的教父非常重视保罗在性犯罪的教导,特士良、居普良等认为,有关性的罪尤其令人发指,罪无可恕。如果把这个妇女星空转移到早期教父的时代,她能存活吗?
一、文士的奸计(1-6a)
1、历史背景:攻心计
‘这个故事’(8:1~11)放在约翰福音七章52节与八章12节之间承接极不自然,与上下文的脉络不符。七章37至39节耶稣正在对群众说话,在八章12节他继续说话,群众仍然在他面前,但从七章52节至八章11节,耶稣却只剩下自己一人(八:9)。如果‘这个故事’没有出现在这个位置,上下文就会很顺畅。故此,有些抄本把它放在约七章36节之后,有些放在七章44节之后,或整卷福音书最后的位置。而西方教会在第四世纪把‘这个故事’放在目前这个位置,他们的用意是什么呢?八章14节下启示了‘审判’这个主题:耶稣不判断人(15),而‘这个故事’很能说明这个主题。不光是要审判妇人的不见踪影,就连耶稣自己也不愿加入他们的行列。笔者认为这个故事放在这个位置一方面是要说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奸计,另一方面要突出耶稣是‘光’这个主题。约七章1节:“这事以后,耶稣在加利利游行,不愿在犹太游行。因为犹太人想要杀他。”可见,犹太人想杀害耶稣是蓄谋已久之事。耶稣上耶路撒冷过住棚节,在圣殿里教训人(七14、八2),对于文士和法利赛人而言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这个故事出现在这个位置就是要说明文士和法利赛人故意设计陷害耶稣。
2、宗教背景:计中计。
“文士和法利赛人带着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叫她站在当中”(八3),【文士和法利赛人】:这个统称在约翰福音很少出现,符类福音中却甚为普遍。5节中他们引用律法:(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提出一个广受争议的问题;那么这个妇人是已婚、单身、还是订了婚?“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是圣经上描述订了婚、却在性行为上不忠于未婚夫的女人接受的惩罚,这种惩罚同时加诸于性伴侣双方(申22:23~24;利20:10;申22:22),所有不忠的妻子,与他们的情人都必须处死,但没有规定处死的方式。
这个故事有一个强烈的指控,就是他们指出这位妇人的罪行:“夫子,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八4)”‘正’原文(1888):“在犯罪当中被 b u(现行犯)”,意味着他们是捉奸在床。希腊文句子结构表明这些人所作的是法律上的声明:他们掌握了法律所要求的证据,足以判这妇人有罪。文士和法利赛人是如何获得证据呢?申17:6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律法要求有两个见证人提出有力的证供,而且他们都必须亲眼看见男女二个在行淫的处境之中,两个躺在同一张床上,身体动作清楚明白、两人面貌清楚确定。而这样的证据,那些见证人差不多一定要设下圈套才行。可见,捉奸在床是比较难的事,故此律法针对奸淫的罪设立疑恨的素祭(民5:14-15)。因此,笔者得出一个猜测性的结论,这位妇人是被文士和法利赛人设圈套捉来的。第一、按律法要求,犯奸淫的男女都必须处死。但是他们只带来了妇女,她的情人在哪里呢?据文士和法利赛人证供,他们正行淫时被捉拿,男人应该没有逃脱的机会,应该是被他们放走的。他们为何放走了男人,只把妇女带来呢?这位男人是不是文士和法利赛人的同伙呢?他使用美男计,诱惑妇女入局。第二、一般而言,捉奸在床的可能性就是双方的配偶,其他人比较难查寻。因此,见证人有可能是妇女的丈夫或奸夫的妻子。笔者认为妇女的丈夫是见证人,那么他不可能放走奸夫。种种证据得出论证,妇女被文士和法利赛人算计。
3、连环计
那些见证人,当着群众的面,把妇人带到耶稣那里,叫她公然受辱。他们本可把她带到一边去,私下将她的案件带到耶稣面前。但从经文“叫她站在当中”(八3b)看来,他们其实是一心要陷害耶稣。一方面他们是为了突显自己维护社会、家庭、宗教上公义、公正、圣洁;另一方面又显出他们的仁慈,其实他们‘可以’私自动刑(司提反被石头打死,徒7:59)。他们却假惺惺地对耶稣说:“夫子,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你说该把她怎么样呢?”他们高明之处就是用虚伪的谦虚令耶稣陷在两难的之境。如果耶稣严格遵照犹太人的律法,赞同用石头打死这妇人,耶稣可能就会激怒罗马z /-府,因为他们对犹太人猜忌,要保留执行死刑的权柄。其实,文士和法利赛人很清楚犹太人没有这种权力(约18:31彼拉多说,你们自己带他去,按着你们的律法审问他吧。犹太人说,我们没有杀人的权柄。),这样他们就可以借刀(罗马z /-府)杀人。倘若耶稣不支持用石头打死这妇人,就意味着耶稣推翻摩西的律法,他的信誉立即扫地:人们会把他当作一个不法的人,而不理会他,还可能在法庭上被控以重罪。耶稣无论选择哪个,都会被他们抓到把柄控告他。
二、巧妙破计6b~9a
面对法利赛人的连环计,耶稣的反应却是弯着腰在地上写字,耶稣好像身陷‘死局’。他们迫不及待想要请君入瓮:‘他们还是不住地问他’。耶稣没有立刻回应他们,是让他们越发表露出内心的黑暗与罪恶。不知过了多久,耶稣认为‘完美的时间’来时,耶稣就直起腰来,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说了这话之后,耶稣又弯着腰用指头在地上画字。许多学者都将视觉焦距在“耶稣在地上写什么字”,但另有学者也认为这里的重点并不是写什么,而是耶稣这个动作。不过我们把视线转向耶稣所说的话,耶稣没有回答他们所问的,而是告诉他们谁有资格执行这条律法。谁有资格呢?当然是没有罪的人。可见,耶稣将‘剑锋’转向了文士和法利赛人,你们的见证人要先拿起一块石头打她,但是这位见证人必须是无罪的,是没有犯过罪的。按着律法的要求,见证人的见证是虚假的,他必受到见证的结果。耶稣的话如同光照在黑暗中,令他们看到自己内心深处隐藏的罪恶。
“于是又弯著腰用指头在地上画字。”耶稣发出挑战后继续在地上写字的目的,似乎是要给文士和法利赛人一些时间去省察自己。紧接着第9节众人的反应:“他们听见这话,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地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稣一人,还有那妇人仍然站在当中。”而在现代中文译本中的翻译却是“他们听见这话,就一个一个溜走,从年纪大的先走,只剩下耶稣和那个妇人”。这是一个非常滑稽的画面,从年纪大的依次溜走。这是为什么呢?在一些希腊文古抄本的翻译是:“他们听见这话,并且被良心责备以后,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的都出去了”。可见,年长者犯罪越多,他们立刻就意识到罪恶,开始暗暗溜走了。这些希腊文抄本说明那些控告者“被自己的良心责备”,但即使没有这几个字,他们灰溜溜地离去也证实了这一点。那些前来要羞辱耶稣的人,现在却羞辱地离去。
在耶稣和文士及法利赛人对话中让我们看到,人处在黑暗、罪恶、混乱环境里却不知自己的面貌。他们精心设计陷害耶稣却不知自己所作的正如这位淫妇‘正’行淫一样。耶稣的光照在他们的‘黑暗’里,他们看到自己黑暗的面貌却不愿意悔改,却躲避真光(约1:5光照在黑暗里,黑暗却不接受光)。
三、新计新生9b~11
“只剩下耶稣一人,还有那妇人仍然站在当中。”妇女可以和其他人溜走,但是她没有,圣经用了‘仍然站’原文未来式的意思‘坚持不移’,完成式的意思‘伺候’等。她为什么不走?圣经两次提及那位犯罪的妇人是站着“当中”(八3、9)等待判决,第二次提及她站在当中时,只有她单独面对耶稣,可是耶稣却没有立刻就宣告赦免,反而问她:“没有人定你的罪吗?(八10)”这句话暗示着这位妇人确实有罪,并且因此造成一种悬疑的气氛,让人不知道耶稣会如何宣判。再者,耶稣吩咐犯罪的妇人不要再继续犯罪,耶稣在妇人面前所说的话语,显出祂虽然有资格定妇人的罪,却愿意宣告赦免,然而“赦罪”并不是纵容人可以继续犯罪(八11)。
值得注意的是,耶稣单独与那妇人在一起,首次称呼她为‘妇人’。‘妇人(1135)’原文意思:成年妇女、新娘之意。可见,耶稣没有轻视她,反而是尊敬她。祂在此并没有问她是否犯了罪,却问她有没有别人定她的罪。面对耶稣的提问(八10),她给耶稣的回答是一个直接的“主啊(希腊文kyrie,意指“先生”、“主人”、或“主”),没有”。只有在现在,耶稣才准备回答最初控制者向祂提出的问题。不管摩西的律法有多麽严厉的要求,耶稣这次却说我也不定你的罪。耶稣话语里的笃定与斩钉截铁的态度,不单令人想起耶稣来了不是要定罪,而是要赦免(路19:10人子来,为要寻找拯救失丧的人。)
可见,妇女被耶稣的那句话:‘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光照了。在此之前她可能认为自己很倒霉,怎么被情人设计、被自己宗教领袖设计,成了一个牺牲品。但此刻她听到耶稣说,‘只有那位无罪的神,才有资格定她的罪’。她意识到自己过去所犯的罪,是得罪了神。因此,她愿意去面对这位神,接受他公义的审判。她留下来,说明她的生命被光照了,她不是那些躲避光的人,而是愿意接受光的人。
总结
(一)人心之败坏·黑暗·刚硬
从本段经文中,我们看到人本性的败坏·黑暗·刚硬,文士和法利赛人本是研究圣经真理、明白圣经真理、分别为圣服侍神的人。然而耶稣成了肉身来到他们中间,他们却不认识他,反而为了自己宗教利益设下重重计谋陷害耶稣。当他们阴谋被识破之后,不但没有悔改,反而躲藏真光,寻找下一次陷害他的时机。
(二)神心之仁慈·光明·赦免
行淫的妇人被赦免的故事在2-4世纪的教会难以得到认可,其实在中国的文化里也不能认可。如果耶稣是公义、是圣洁的,他怎么可以赦免这位丑名远扬的淫妇呢?但是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耶稣来了不是要定人的罪,而是要赦免人的罪,藉此彰显神的爱。人被定罪是因为他们拒绝真光,但那些被光照、被赦免的人,就是听从耶稣话的人。耶稣说这些人,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入生了(约5:24)。
参考书目:
GerardS.Sloyan。《约翰福音》。台湾:台湾教会公报社,2003。
白基。《约翰福音(卷上)》。黄愈轩译。香港:汉语圣经协会,2009。
卡森。《约翰福音》。潘秋松译。美国:美国麦种传道会,2007。
陈济民。《目睹生命之道:解读约翰福音》。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2013。
米尔恩。《约翰福音》。台湾:校园出版社,2002。
归原等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