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西接受神颁怖律法,是否比亚伯拉罕晚了四百三十年? 加拉太书三17记载:「神预先所立的约(即向亚伯拉罕的应许),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这节经文指出,纵然神颁布律法至终乃为引领罪人归向基督,但神向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应许,与他们立盟约,都是本着神的恩典,绝非遵守摩西律法所得的赏赐;因为远在律法颁布之前,神已应许赐福给亚伯拉罕及其后裔(参22-24节)。亚伯拉罕七十五岁出哈兰他接受神的应许,与摩西及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接受十诫,实际相距六百四十五年,比四百三十年多了二百一十五年。两者是否有矛盾呢?绝不!所谓矛盾,只是我们误解了保罗心目中辩证的出发点 加拉太书三16,保罗提及神向亚伯拉罕两次的应许。第一次应许记于创世记十三15,当时亚伯拉罕刚由埃及回迦南;第二次应许记于创世记二十二18,亚伯拉罕在摩利亚山欲献以撒,遭神阻止神更明白亚伯拉罕的信心,就对他说:「并且地上的万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因为你听从了我的话。」摩利亚山献祭时,以撒约十二岁,那么,神向亚伯拉罕更新盟约时,亚伯拉罕年112岁,即比出哈兰晚了三十七年。然而,有些学者认为保罗此处乃引述七十士译本的出埃及记十二40:「以色列人住在埃及『与住在迦南』共有四百三十年。」上述论点不能成立,因为在出埃及记十二40加入「与住在迦南」,这段时间乃指亚伯拉罕抵迦南地,直至雅各于公元前一八七六年下埃及为止,共有二一五年。保罗在加拉太书三16所指的是前后两次应许,后者乃亚伯拉罕抵迦南后三十七年蒙神重申盟约。这样看来,四百三十年怎样也不能包括亚伯拉罕定居迦南那段时期。 解决这个数字问题,也不太困难。保罗乃比较亚伯拉罕族类历史里的两个主要阶段——应许阶段与律法阶段。恩典之约的应许,是神屡次向亚伯拉罕、以撒及雅各重申的;前后多次应许,内容基本都是一样的,与创世记第十二章首次应许无大分别。由初次应许亚伯拉罕,直至最后向雅各显现,重申盟约,神多次的应许只有微不足道的歧异罢了。事实上,神最后一次向雅各显现,只在公元前一八七六年雅各下埃及之前不久(参创四十六2-4)。因此,保罗所言「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是绝对正确的。神最后一次向雅各应许,直至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接受十诫,刚刚相距四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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