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音五28-29如何能与恩典的福音相称? 约翰福音五28-29有如下记载:「你们不要把这事看作希奇,时候到了,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他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假如不考虑上文下理,这节经文似乎带出一个原则——人类因自己的行善而得救,仍伏在律法之下,却不是透过信心蒙神赦罪。但当我们参阅上文下理,就会发觉耶稣在这里的意思,并非靠善行得救;刚刚相反,耶稣是为靠思得救立下准则。在同一章经文的24节,耶稣言明:「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入生了。」人类希望得救,就必须小心聆听基督的说话,并且相信神;因为神已派下他的儿子到世间来,拯救罪人脱离死亡。 耶稣在这段经文论及行善与行恶,并非由人来衡量,而是由神下判断。假若人是为满足自己的欲望、搏取称赞荣耀才做善事,那么,无论他做的事是如何美善,又或者旁人如何欣赏,但在神看来,仍不是真正的美善。罗马书八7、8指出:「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在神的角度看来,未悔改的人永不能行善,因为他们无法行善。唯有圣灵内住,指挥信徒的心意、头脑与手脚,信徒才能真正行善。信徒之所以能行善,只因为是神自己的工作;是神藉信徒来进行自己的工作(罗六12-14)。 在此必需指出,纯正信心所结出的果子就是善行;当然不是为求功勋的善行,而是要彰显基督、荣耀基督。正如雅各书指出,假冒为善的信心,在神眼里并没有价值。然而,真正的信心必有良善的行为:「这样,信心没有行为就是死的。必有人说,你有信心,我有行为,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雅二17、18) 综览四福音,基督的教训都透露出上列原则。登山宝训亦以两种人的对比作结。聪明人听基督的教训就实行,愚拙人听基督的教训却不在生活中实践。在此之前,耶稣描述最后审判时的情况,有些人在他面前,以曾行善为理由要求进天堂;他们说这些善功是奉基督的名而行的。然而,因为他们没有「遵行我父旨意」(21节),并没有全心全意归入基督;故此,耶稣对他们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罢。」(23节)这些人奉基督的名字而作的工,都只是为要立自己的义(罗十3),却没有「将肢体作义的器皿具献给神」(罗六13)。 换句话说,耶稣在约翰福音五28、29的意思,是要强调真正而活泼的信心会自然流露出爱心,并且在圣灵引导下行义。耶稣曾在马太福音二十五31-46指出,他自己将会坐在宝座上,面对由各国各族信徒所合成的教会,(「万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当然不是指审判各国各族,而是来自各方的信徒本身。)将有信心的,在圣灵引导下行善的信徒分别出来。在耶稣面前的人,都自认相信他,因为他们都称耶稣为「主」,以为耶稣会认他们是属他的。然而,只有那些流露源自神的爱的信徒,曾经使饥饿的得饱、干渴的得滋润、以恩慈款待异乡人、使赤身露体的有衣蔽体,并且为公义的缘故探望囚犯(35、36节);唯独这等信徒才流露出对主的至诚的爱,因着爱神的缘故而爱弟兄。但那些口称耶稣为主,却没有遵行神的旨意毕生以恩慈待人的信徒(特别是没有怜悯主内弟兄;「弟兄中一个最小的」),却只流露出虚假的信仰。故此,他们必被投入永刑里,和那些不信的人在一起(参太二十四51,二十五46)。 依循这个角度,我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哥林多后书五10:「因为我们众人,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至于哥林多后书这节经文,却不是针对口称耶稣为主而信心虚假的信徒来说的。这节经文指出,基督会衡量每个重新得救的信徒是否忠于其管家职份;要查察信徒是否结果繁多,并且尽忠于神。于是,基督便会按信徒的忠心与热心,来分配奖赏天上的荣耀。 根据启示录二十12所记,白色大宝座的审判亦有着同一原则。白色大宝座的审判,将会在千禧年完结时进行,故此,在千禧年期间出生的,也需接受审判。在千禧年期间,全地均由基督管理;然而,其中有一些口称基督为主,服从基督教的伦理,却仍未重生的人。因此,在基督的眼中,这些人根本没有良善的表现。每一个灵魂来到基督面前受审判时,天上的案卷都会打开,看看上面所记关于这个灵魂的事情。这个案卷记载着每个未得救的灵魂的罪行;另外,还有「生命册」(12节)记载着千禧年期间每个真信徒的名字。毫无疑问,任何人都会「照他们所行的受审」,但那些真正重生,跟随基督的,天上的案卷才会记载他们的功绩;这些果真是善功,因为是神自己亲自成就而藉信徒实行出来。正如耶稣在马太十九17向那年青富官说:「只有一位是善的」;因此,唯独由神藉信徒而成就的,才算是「行善」。 根据上述各段经文,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约翰福音五28-29或其他相类似的经文,都没有与凭着信心而靠思得救的原则相冲突;问题只是真信心与假信心的不同下场罢了。 关于死刑的评论,约翰福音八11是否与罗马书十三4互相冲突? 在罗马书十三4,使徒保罗评论地上人类政府的权柄,他说:「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配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使徒保罗得圣灵默示写成罗马书,内中有死刑方面的教导(圣经中的「剑」并非指监禁或假释那些杀人犯)。死刑是神所命定的,为要确保社会安宁,以免不守法纪的人剥夺大众生存的权利。 若翻阅约翰福音八3-11,得知基督自己如何对待那犯了奸淫的妇人。于是,信徒便会认为约翰这段记载与罗马书关于死刑的教导互相冲突。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肯定行淫并不等如谋杀,而是犯了不贞的罪。然而,根据摩西律法,犯奸淫是死罪,通常行刑的方法是掷石致死(申二十二22-24)。无论如何,这段经文的含意是,其他诸如谋杀或叛国罪行均应处死。但耶稣这样对待那行淫的妇人,又是否暗示其他致死的罪都不用判处死刑? 搜寻约翰福音的古老抄本,发觉行淫妇人这段记载,不见于约翰福音之内。行淫妇人这段记载,最早出现于公元六世纪的伯撒抄本(Codex Bezae),并且被通俗希腊文及拜占庭系(Byzantine fam-ily)的抄本所接纳,而公认经文(Textus Receptus)及英王钦定本(KJV)就是根据这系抄本编成的。但无论如何,行淫妇人这段记载显然属于约翰风格,并且确实是基督传道过程中的一段插曲。由此看来,纵然这段记载与约翰福音最古老抄本的关系尚未能确定,但内中对于行淫妇人的判断乃出自基督,实无容置疑。 约翰福音八11是记载反对者问难于基督,向他挑战,希望使他落入两难之间。假如耶稣照着摩西律法而定那妇人的罪,就会破坏他的形像,因他作为神的使者,是传递神的爱、恩慈与怜悯。但另一方面,假如耶稣说那妇人不致于死,他就会面临攻击,被指控违背摩西律法;而这样,就与他在马太五17的教训互相冲突了。故此,行淫妇人这件事情亦是陷阱,有点相似于犹太信徒是否纳税给该撒的问题(太二十二17);无论耶稣答「是」或「否」,都会受到攻击——违反神圣律法,或不忠于罗马政府。 根据约翰八11的记载,当时只剩下耶稣与妇人在一起,于是耶稣对妇人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罢,从此不要再犯罪了。」耶稣这话是什么意思呢?他是否指出,妇人没有犯众人所指控的罪呢?绝不!妇人自己也没有辩护,而且她是「正行淫之时」(4节)被捉的。在这情况下,耶稣当然认为她有罪:「不要再犯罪了」亦暗示了那妇人着实犯了众人所指控的罪。然而,希腊文katakirno(「定罪」)的涵意是宣判罪状并行刑。比较马可十四64,katekirnan auton enochon einai thanatou(「他们都定他该死的罪」,这节经文是指公会中人判定耶稣钉十字架)。在其他文献里,katakirno的意思可能是只限于判定某人犯了罪」,但在约翰福音的情况中,katakirno却包括定罪并且执行掷石致死的刑罚。 让我们再进一步分析耶稣当时的处境。耶稣周围的敌人正虎视耽耽,而控诉妇人的全部过程,却充斥着不合法的因素。首先,摩西律法要求行淫的双方都应受相同的刑罚;利未记二十10指出:「与邻舍之妻行淫,奸夫淫妇,都必治死。」申命记二十二24亦指出,行淫的双方应同被治死。但根据约翰福音第八章的记载,指控的人并没有捉到奸夫,因为没有行淫的另一方,就不能指控那妇人了。 其次,要判定并执行死刑,必先经过审判,这审讯在城门口进行,由城中长者聆听控辩双方的申诉。因此,妇人由一班人带到耶稣跟前,指控妇人并要求耶稣定罪,这是不合律法的,若向妇人掷石便是动用私刑了。拿撒勒的耶稣根本就没有司法上的权力,不能判刑处决罪犯;路加福音也记载耶稣说:「谁立我作你们断事的官」(当时的情况是有两弟兄因分家产而求问于耶稣)。故此,众人带行淫妇人往耶稣处,只是一出闹剧,不合法纪。那些人只是想令从拿撒勒来的「教师」难下台罢了。 第三,犹太人自己也承认,受制于罗马政府下的犹太公会,无权执行死刑。公会可宣判刑罚,但执行死刑必先要获得罗马政府准许。故此,我们从约翰福音十八31得知:「彼拉多说,你们自己带他去,按着你们的律法审问他罢。犹太人说,我们没有杀人的权柄。」故此,要求耶稣宣判那行淫妇人的死罪,定她被掷石致死,这事情本身是干犯了罗马政府的法律。耶稣当然不会插手在这件事情上,他是奉公守法的,绝不肯动用私刑。 无论如何,当时的问题是,妇人所犯的罪是否致死?约翰福音八5记载:「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你说该把她怎样呢」。耶稣可能已经指出,他们违反摩西的律法,因为没有把行淫的另一方也带来;然而,耶稣采取另一种策略来解决面前的问题,他深知控诉妇人的群众自己在神面前也罪孽深重,故此,他们不配充当起诉人的角色,不能施行刑罚。圣经告诉我们,耶稣蹲在地上划字,地上的字原来是把控诉者以为是秘密的罪行都揭露出来了。耶稣还说,「谁没有罪的」就可以掷第一块石;其实在所有围观的人当中,没有一个在神面前是完全洁净的。抚心自问,围观的人便察觉自己的罪孽。于是,他们突然间发觉自己也在被控诉之列。故此,他们静悄悄的一个一个地走了,结果没有人留下。 细读约翰福音第八章,我们便得知耶稣面对这挑战时的反应。耶稣没有掩饰妇人行淫的罪(我们以第一世纪的历史得到亮光,知道奸淫并非至于死的罪),但耶稣也没有明说,掷石致死已不再是这类罪行的恰当刑罚。其实,耶稣的言语及行动显然已暗示了,那妇人所犯的罪是至于死的,并且照摩西律法是要用石头打死。然而,耶稣亦同时指出,周围的人没有一个够资格成为控诉者,因为他们本身亦违反了摩西律法,故此不可以执行刑罚。事实上,他们肯定已触犯罗马法律,因为他们企图动私刑。故此,控诉妇人行淫的整个过程都是不合法的,而且他们在法律上也无资格成为控诉者。 在此次处理妇人行淫的事件中,耶稣并非否决死刑,也不是采取慈悲怜悯的政策来改写摩西律法,取消那些本来该受死刑的惩罚。刚刚相反,耶稣坚持执行死刑,但与此同时,耶稣向同胞(事实上,是向全人类)指出一个真理——在神面前,所有人都犯了死罪,就是永远的死。耶稣来到世间,就是要代世人支付犯罪的代价。 耶稣曾说某些人是「神」;这话是什么意思呢? 约翰福音十34记载:「耶稣说:你们的律法上岂不是写着,『我曾说你们是神』么。」在此之前,耶稣向周围的群众说:「我与父原为一」(30节);群众听后就拿起石头来准备打耶稣,正在这时候,耶稣就说了第34节的说话。群众当然明白耶稣在第30节所说的意思,是耶稣自称拥有神的身份;故此,群众认为耶稣犯了亵渎神的罪。因为他只是人(他们是这样看待耶稣),却将自己当作神(33节)。为要平息群众的怒气,以及和缓他们的敌视,耶稣便引述诗篇八十二6;「我曾说,你们是神,都是至高者的儿子。」 圣经是无谬误的,经上的话不能废掉;耶稣引述诗篇八十二6,而此节圣经称某些人为「神」。经文当然不是指所有人都是神,却只是那些「承受神道的人」(约十35)。某些人蒙神拣选,承认神的救赎真理又行使他的圣洁律法,这些人蒙神赐予圣洁的一面。从诗篇八十二篇看来,有些人曾蒙神拣选,代表神教授及执行他的圣洁律例。但事实上,这些人辱没了神的庄严托付,没有兼行公义,反偏帮富人,助纣为虐(诗八十二2)。于是,神说他要惩罚这些坏分子。诗篇记载:「我曾说,你们是神,都是至高者的儿子。然而你们要死,与世人一样,要仆倒,像王子中的一位。」 耶稣援引诗篇八十二6,证明他自己有独特的身份——神的儿子。与此同时,耶稣又将自己与那些待赎的世人划分开来。他在约翰福音十35-36说:「经上的话是不能废的,若那些承受神道的人,尚且称为神,父所分别为圣,又差到世间来的,他自称是神的儿子,你们还向他说,你说僭妄的话么。」换句话说,旧约信徒蒙神应许,进入与神立约的关系,能够在神家中占一席位。是神收容旧约信徒进入自己家里,取得这个永恒的地位。但旧约信徒并非靠功德、靠顺服,却是单单靠赖神的恩典。他们的儿子身份,并非承袭自祖宗。(旧约信徒基于与神立约的应许而被称为「神的儿子,bene elohim其实是指塞特的后裔,而非天使。) 耶稣自己本是神的儿子,永远与父神同处荣耀之境,但旧约之下,所有罪人都期待救赎。耶稣将自己与待赎的人识别出来。耶稣自己是神独一的儿子,蒙神洁净(意即分别为圣),以备承担弥赛亚救赎的工作。耶稣在天上蒙洁净后,神才差派他降临世界,世界已堕落在罪中,需要救赎主。综览整卷约翰福音,其重点均在强调耶稣的独特身份,是神差派他到世间来(约四34,五23-24、30,六38-40、44、57,七16、18,八16、18,九4,十36,十一42,十二45、49,十四24,十五21,十六5,十七3、18、18、21、23、25,二十21)。这样看来,耶稣的确具独特的身份,施洗约翰虽然亦是蒙神差派往以色列民中(约一6),但施洗约翰本属于世界,唯独耶稣本居于天上,却降临到世界。这样看来,耶稣是神的儿子,因他本来就是神;信徒也是神的儿女,却出于神的恩典,收纳信徒为嗣子。耶稣是神的儿子,信徒也是神的儿女,但耶稣绝不是说两种儿子身份属相同性质,读者切勿误会。耶稣所言,其实是肯定自己独特的身份,叫听众不用惊讶;与此同时,旧约圣经也确定了信徒的儿女身份,蒙恩成为神的嗣子。 在此补叙一笔,旧约圣经偶然用「以罗欣」(Elohim)指在旧约之下的信徒。以罗欣通常又与国民连用,而称为某某之子或某民,如:以色列之子,bene Yisra'el亚扪之子,bene 'Ammon;犹大之子,bene Yehudah;巴比伦之子,bene Babel等等。上述称谓,若除掉bene(之子)也可代表该国或该族人,如Yisra'el,'Ammon或Yehudah。以此类推,bene 'elohim可简写成'elohim,而指神子民的其中一员。此外,圣经屡次提及以色列执法者或在上位的人,都是神在地上的代表;以下经节均有这方面显示:出二十一6,二十二7-8、27;诗八5,八十二1,一三八1,八十二1下。 耶稣曾说「父是比我大的」,这话如何能与三位一体神的教义相称? 在约翰福音十四28,主耶稣这样说:「你们若爱我,因我到父那里去,就必喜乐,因为父是比我大的。」根据「西敏寺简明教理问答」第六条,三位一体神有如下定义:「神有三位格,就是圣父、圣子及圣灵,他们都是同一位神,其本质如——、权力无异、荣耀亦相同。」那么,主耶稣怎能说父比他大(meizon)呢? 事实上,耶稣这句说话并非指他作为圣子的神圣身份而言,却表白了他的人子身份,具有人性。基督来到世界由马利亚而生,成为第二个亚当,为人类受苦身死;这时候,基督并不具神的身份,因为神不受苦,更不能死亡。耶稣基督唯独取了人子的身份才能成为人类的弥赛亚救赎主。成为真真正正的人,具人类性情,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才能背负亚当族类的众罪。耶稣基督作为人子,其地位当然远逊父神,正如以赛亚书五十二13-五十三12所言,基督必先成为耶和华的仆人,才可作人类救主。仆人当然不能大过主人。基督来到父神跟前时,是胜过死亡、人类救主、神人的身份。因此,基督作为人子,父神当然比他更神圣,地位更高了。 然而,除却道成肉身,在世生活的那段期间,圣经从未指出圣子的荣耀与圣父的有分别。关于这一点,下述经文有清楚陈述:约一1、18,八58,十30,十四9,十七5;罗九5(基督……永远可称颂的神);西二2;多二13;来一8;约壹五20;又参看赛九6,该处证实以马内利生于童贞女,他也是权能的神——'elgibbor。 英文圣经英王钦定本,约翰壹书五7作「在天上作见证的原来有三,就是父、子及圣灵。这三样都归于一。」上述经文中,只有首句出现于公元十五世纪以前的希腊文抄本,此首句即「作见证的原来有三」,然后就紧接着第八节,「就是圣灵、水与血,这三样也都归于一。」至于第七节的其余部分,至早只出现于第五世纪的古拉丁文抄本,但要待六三五年小写字母抄本,才出现于希腊文抄本的边注。由此看来,虽然英王钦定本的约翰壹书五7似乎很有神学价值,但最好还是不援引此句指明三位一体神的教义。 基督究竟在星期五抑或星期四钉十字架? 关于耶稣钉十字架的日期,符类福音给人的印象都是星期五。假如不是约翰福音十九14提及「那日是预备逾越节的日子」,相信耶稣钉十字架的日期永不会惹来纷纷议论。约翰福音十九14有如下记载:「那日是预备逾越节(中文和合本的「节」字右加虚线,表示原来无此字)的日子,约有午正,彼拉多对犹太人说,看哪,这是你们的王」。这样看来,耶稣似乎是星期四被钉十架,于是与符类福音的记载起了冲突。但新国际译本(NIV)的翻译似乎将约翰与符类福音的冲突消弭了一点:「那日是逾越周的『预备日』,约有午正。」新国际译本的翻译带出两项重点:第一,预备(paraskeue)一词,于公元一世纪时早已成为星期五的专有名词,因为星期五就在星期六之前,而星期六是犹太人的安息日。现代希腊文的词汇,Paraskeue即是星期五。 第二,希腊文tou,pascha(直译乃「逾越节的」),其意思等于「逾越周」。所谓「逾越周」,即是为期七日的无酵节(希伯来文乃masso-t);无酵节紧接着宰杀及吃逾越节羔羊的那一日开始,而这日即是亚毕月第十四日,依希伯来人的计算方法,由第十四日黄昏开始,已是第十五日。无酵节(masso-t)紧接着逾越节,事实上,逾越羔羊于无酵节开始之时被宰杀,连着苦菜及无酵饼同吃。很自然地,无酵节就被称为逾越节(参看,Encyclopedia Britannica,第十四版,12:1041),由亚毕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圣经作者毋须写明「周」(sa-bua),因为读者定必明了。因此,照字面翻译为「预备过逾越节的日子」,含义却原来是「逾越周的星期五」。 弄清楚希腊文的含义,约翰福音的记载正好支持符类福音,证明基督于星期五被钉十架,他的牺牲正是逾越节羔羊的实体,满足神于逾越节的要求。远在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日子,神设立逾越节,命令以色列人遵守;这样,基督降临世界之前,神已透露了自己的心意,使基督为人类牺牲。 请留意在哥林多前书五7,圣经作者指基督为信徒的逾越节羔羊:「你们既是无酵的面,应当把旧酵除净,好使你们成为新团。因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何思格氏解释约翰福音十九14的话颇值一读:「双重的时刻临近了;正午时分,逾越节献祭的羔羊也等待死亡一刻的来临」(E.C.Hoskyns The Fourth Gospel,[London:Farber and Farber,1940])。但在此要指明一点,上文所提及的羔羊并非在家中宰食的那一种,后者是犹太人家中的仪式,耶稣及门徒亦于前一晚(星期四)吃了逾越节羔羊;何思格氏乃指为全以色列民献在神的祭坛上的羔羊。(关于以色列民家在亚毕月十四日晚上吃逾越节羔羊,可参看出十二6;至于代表全国而献的羔羊,则参看出十二16-17;利二十三4-8;代下三十15-19,三十五11-16。无论在民居或代表全国的两者均属逾越节羔羊,因为两者都在逾越周内献上。) 基督被钉十字架的日期之所以惹人争论不休,却原来只是理解希腊文方面的问题。葛菲尔(Guthrie New Bible Commentary)也误解了Paraskeue tou pascha这希腊文子句,找不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解释约翰与符类福音关于基督钉十字架日期的冲突,学者众说纷纭,各倡己见。有的说基督先知道自己会在亚毕月十四日钉十字架,于是提前一天与门徒守逾越节;有的说当时有两种历法,基督守逾越节的日期比耶路撒冷官方日期早了一天,又或者说基督依照昆兰爱色尼人的历法。上述解释都是枉费心机的。关于基督钉十字架的日期,约翰与符类福音之间并无冲突——基督于星期五被钉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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