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基督教选举的宪政意蕴(4)
公正的选举应该充分尊重选举人意志,但在很长时间里,选举人都是共同讨论,然后投票,个人意志难以得到尊重。由于枢机主教来自不同国度,在讨论程序中,常因枢机主教的国籍不同,出现对立派别,选举异常激烈。1414年,大公会议为选举出各方接受的新教皇,在选举细节设计上费尽心机,确立了秘密选举原则。 为了严防串联作弊,确保选举人独立自主地投票,施行秘密选举。选举在一个封闭的场所举行,大门的三把钥匙分别掌握在国王、康斯坦茨教士会和大会手中。选举人被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小房间里,以避免选举人之间拉帮结派,影响选举的公正性。 教皇身份复杂,教皇选举扑朔迷离。千余年来,围绕教皇选举发生了许多明争暗斗。这样的环境刺激了教皇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了公正、独立、高效地选举教皇,在与干扰选举的各种势力交锋的过程中,教会逐步生成了一套缜密的选举程序。选举主体经历了罗马城全体教众、神职人员、枢机主教的变化;表决也经历了集体公开呐喊、秘密投票、多数票通过的不同方式。 最后考察修道院的选举制度。除了主教选举和教皇选举,修道院选举是教会选举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修道院选举制度也经历了发展完善过程。修道院作为对现实教会不满的产物,极力主张保持早期基督教会的生活和管理方式,因而早期主教选举制度自然成为修道院长产生的方式。与教区主教选举相比,单个修道院人数较少,并且共同生活,没有神职人员与平教徒的区分,全部修士都有权利参与院长选举,“共同同意”的意蕴更浓。在实行集权的修道院里,上级管理者必须要由下级修士代表选举选出,层次分明,颇有现代选举意味。 修道院虽先后有不同派别,但本尼狄克、克吕尼、西多、法兰西斯、多米尼克等修道院长全部由选举产生,与院长职位利益相关人员的“同意”贯穿始终。本尼狄克修会会规详细地规定了院长选举的事宜。作为修道院的管理者,与一般修士相比,院长要求具备一些特殊的条件,因此候选人应具备敬畏上帝、学识渊博、心地善良的品质。如果符合这一条件,即使级别较低的修士,也有资格当选[27]。修会团体结合上述条件,在谨慎协商的基础上提名院长候选人,然后全体修士有权表示是否同意,如果同意,就高喊声明。同时还规定,选举结果需得到修道院所处教区的主教或者相邻修道院院长的认可[28]。选举过程中,修道院长职位涉及的所有人员,都有表达同意的权利,参与性广泛。 由于本尼狄克是中世纪最早的规范性修道院,“本尼狄克法规”为后来的修道院提供了效仿模本,逐渐成为修道院普遍遵守的规则。后来的修道院在继承本尼狄克修道院的选举原则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也有所创新。这主要体现在对修道院长任期的限制方面,选出的院长不再是终身制。由于院长是修道院毋庸置疑的主宰,修士有服从的义务,如果院长执政时间过长,有可能形成个人崇拜或权力独裁,危害修道院的整体利益。为了避免出现这一状况,多米尼克隐修院不仅规定院长要经过全体修士选举产生,还规定了四年的任期[29]。规定任期是制约当选人行使权力的有效手段,与终身制相比更具有了现代选举内涵。 在实行中央集权的修道院中,位于修道院长之上的管理者,都要由修道院长组成的会议选举。多米尼克修会章程规定,修会总会长由各省分会长、各省推举的一名代表组成的修会大会选举产生;分会长由辖区修道院长选举产生,任期也为四年。与修道院院长和分会长的任期不同,总会长为终身制[30]。多米尼克修会的规定结合了选举制和代表制。法兰西斯修会选举与多米尼克修会选举大体相同,也实行三级选举体制,自下而上,层层选举。不同的是,法兰西斯会最高首领——总干事(Minister General)的任期并不是终身制,而为十二年[31]。 修道院的选举制度不仅继承了主教选举制度,还对管理者的任期有了严格的规定,废除了传统的终身制,对管理者施加有效约束,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 三、选举的宪政意义 教会选举蕴含着权力制约和民主参与的宪政基本原则。因此,教会选举既是启动教会宪政的环节,也是推动教会宪政演化的原动力。在促进教会宪政建设的同时,教会选举还为世俗选举提供了有益借鉴,培育了西方政治选举文化,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 教会选举通过提名候选人、投票、选举法规制约当选者的权力。 在提名过程中,享有提名权利的团体的核心任务就是审查候选人的资质,考察其是否满足职位要求。在审查过程中,不仅对当选者提出相关要求,还划定其权力范围。14世纪中期,提名团体曾要求被提名者在若干问题上作出书面承诺,在其正式当选后,照协议行事。1352年英诺森三世在被提名教皇候选人时,就与枢机主教团签署了这样的协议[32]。 在选举中,选举者可以依据个人意志对提名候选人选择同意或者反对,甚至另选他人。选举者行为的多样性使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强,会对候选人产生一定的制约。安布罗斯当选米兰大主教一例,可明示选举结果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374年米兰主教空缺,在选举时,选举者分成意见迥异的两派,他们在提名人的神学态度问题上产生分歧,发生激烈争执,难分胜负。高卢总督安布罗斯到教堂调解,突然被教堂内的人们高声称为“安布罗斯主教”,尽管他尚未受洗,但在民众的欢呼中被选为主教[33]。按照选举规定,安布罗斯没有资格当选,但教众的“共同同意”令其当选,而提名的候选人反而落选了,选举结果出人意料。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会使候选人如履薄冰,在选举结果出来之前,他们自愿按照选举要求,刻意规范行为,有时甚至讨好教众,作出一些许诺。这些诺言在候选人当选后,会成为约束、限定其权力的依据,使其有所顾忌,难以为所欲为。 选举法规规定,当选者的权力来自教众的授权,当他行使教众授予的权力时,应该接受教众的监督,并与下级教士协商。当选主教在作有关教会的重大决策时,必须要听取选举主体的建议,不能独断专行。强调主教集权的奚普里安也认为,没有长老和执事的建议、教众的同意,主教将一无所成[34]。教会革命后,选举主体由教众缩变为教区教士会。当选后,主教在处理转让教会财产等重大问题时,要与教士会协商,必须经他们同意后,才能决策。在某些教区,教士会甚至和主教分庭抗礼,以至于需要教皇特使出面调停。选举主体对当选人的制约力度可见一斑。一些修道院还规定了当选者的任期,对权力有了刚性的进一步制约。 教皇经枢机主教团选举加冕后,在教会内拥有至高无上的管辖权,但他的权力也要受到枢机主教团制约。尤其在涉及设立新教区等重大问题上,枢机主教团具有重要发言权,其意见一般都被教皇采纳。在教皇空缺时期,枢机主教团代管教会。由于教皇更迭频繁,枢机主教团却相对稳定,后者反而成为权力的中心。 选举程序还能充分保证教众或选举代表行使参与权。在教会选举中,尽管参与程度有所不同,但选举主体的同意都是必要的环节。在特殊时期,选举主体的同意还可以打破常规,在选举中起一言九鼎之效。希尔德布兰德当选教皇就是民心所向的结果。希尔德布兰德跟随利奥九世到罗马教廷之后,尽管神职不高,却是教会改革派的核心,先后辅佐了四任教皇[35],享有很高威望。1073年,他在拉特兰宫主持亚历山大二世的丧礼时,突然被群众狂热地高呼为教皇,并被抬到圣彼得教堂的教皇座位,奉为教皇。由于希尔德布兰未经提名选举,没有履行1059年规定的教皇选举程序而成为教皇,违反了选举原则,该事件引起了教会的高度警觉,为此,枢机主教们举行了一次正式投票,追认此次选举合法。这一事件透视出,教众的意愿在选举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 虽然后来随着教会的发展,不能实现所有教众直接参与教会各级选举的愿望,但代表制可以保障教众最大程度和最有效地参与。教区和修道院选出的主教和修道院长是教会大公宗教会议的代表,在大会上拥有发言权和投票权。按照基督教的传统,涉及教会全体利益的重大事宜,必须要在大公宗教会议讨论、投票裁决,达成的决议以法令形式颁布,要求教众必须遵守。到了公会议运动时期,大公会议还享有了选举教皇的权利。因主教有义务和责任向所在辖区的教众解释其决策理由,在大公宗教会表决时,主教不能只凭自己好恶,而是要充分考虑所代表教众的意志。该撒利雅的优西比乌就认为自己必须向辖区内的教众解释其在尼西亚大公会议上的行为。在卡尔西顿会议上,埃及的主教们因为惧怕引起辖区内教众的骚乱而拒绝投票[36]。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每个教众都间接参与了整个基督教的决策。 并且,由于选出的主教和修道院长是教会大公宗教会议的代表,教区和修道院选举就包含了选举个体管理者和大公会议代表的双重功能,因此,教会选举还开启了代议制先河。从制约权力的视角考虑,选举个体管理者和选举机构代表有本质的区别。通过选择具有相关素质和能力的某一个体来影响权力,制定的政策会因个体变化而异,难以延续。这是以实行选举个体管理者为主的希腊、罗马古典民主难以为继的重要原因。而通过当选机构来制约权力就迥然不同了,制定的政策不会因个体管理者的变化而异。这是现代社会普遍采用代议制的缘由。 一些学者有贬低教会选举的倾向,认为中世纪教会选举“绝不能被分析为一种用来表达集体意志的程序。它仅仅属于上帝的意志,因为人们认为只有上帝才在真正进行选择”[37]。实则不然,在国家形态上,教皇革命后,以罗马教皇为核心的教会已经“具备了近代国家绝大部分的特征”[38],堪称西方的第一个世俗国家。虽然教会选举以上帝的名义进行,但在实际运作中,无论是选举理论还是选举程序都具有很强的世俗性,剥去宗教的外衣,与世俗选举无异。教会选举制度具有一定的先驱性,为世俗选举提供了参照。这种影响主要通过教职人员到世俗政府任职和教俗政治生活融合来实现。 (责任编辑:jiduji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