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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基督教选举的宪政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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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中古基督教选举是指教众、修士或教区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遵循相关原则、程序,选出主教、修道院长和教皇等教会管理者的行为。在选举过程中,职位所涉及之人的同意是候选人当选至关重要的条件。这蕴含着民主参与和权力制约的宪政基本原则,为世俗选举提供了有益借鉴,培育了西方政治选举文化,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教会选举是研究中古教会宪政的重要途径,理应得到宪政史研究的重视。

  关键词: 宪政;宪政史 ;选举;教会选举;共同同意;中古基督教

  中古基督教[1]选举是指教众、修士或教区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遵循相关原则、程序,选出主教、修道院长和教皇等教会管理者的行为。在选举过程中,职位所涉及之人的同意是候选人当选至关重要的条件。这蕴含着民主参与和权力制约的宪政基本原则。教会选举是研究中古教会宪政的重要途径,理应得到宪政史研究的重视,然而国内学界对此仅略有涉及[2],尚需系统分析和探讨。鉴于此,本文拟从史实出发,讨论教会选举理论之传承、选举制度之演变及其宪政之意蕴。

  一、选举理论之传承

  基督教会选举理论源于早期民主管理实践,发展于主教制度形成时期,于教皇革命后臻于成熟。

  基督教草创时期,艰难的生存环境,要求执行民主管理来团结教众和扩大教会影响,所以在基督教会内部,凡是遇到重大事件,就需要教众一起协商,决策。这样的商议屡次出现后,便在基督教会中形成了凡涉及教会整体利益的决策,须经诸教徒“共同同意”的惯例。教会管理者的遴选涉及教众利益,因此必须遵守“共同同意”循例,并通过大家“选择”的形式表达。这样选举就应运而生,“共同同意”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指导教会选举的理念。该理念源于教会生活,教众对此习以为常,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他们,形成集体无意识。此时期的选举观念是教会公共生活的规范和准则,并非针对选举一端,也尚未“概念化”,选举案例是传递这种观念的载体[3],该时期的选举理论尚处于萌芽状态。

  任何社会组织在发展之初,大都实行民主管理方式,但随后,集权趋势通常会逐渐加强,要求成员“共同同意”后再决策的民主成分就会随之减弱,甚至销声匿迹。然而在基督教的发展过程中,教众“共同同意”的选举理念不但没有随着集权发展而削弱,反而在集权过程中得到逐步发展和完善。

  教会的第一次集权发生在主教制形成与发展时期。在此阶段,主教逐渐揽取了教区内的诸多权力。同时,选举理论也走出混沌状态,有了清晰明确的表述。一般,“众多的人聚集在一起,往往会发展出一种几乎无可抗拒的专制主义倾向,不管这是一个人的专制还是多数人统治的专制”[4]。基督教会的发展也不例外。随着教会的壮大,为了应对险恶的外部环境和多发的内部争端,基督教会不自觉地求助于集权,“专制”的主教替代了民主的集体领导。与之相适应,宣扬主教集权的理论也应运而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早期教父——迦太基主教奚普里安(Cyprian)的论述。他从神学的角度论证了主教管理权威的正统性。奚普里安宣称,由于主教的灵性来自使徒,而使徒的灵性又来自基督,并且这一传递是不间断的,因此可以说,主教的灵性就来自上帝。这就将主教与上帝直接联系起来,主教的信仰权威直接来自于基督,世间难有望其项背者。接下来,奚普里安将主教信仰权威转化为管理教会的权威。他宣称,只有主教是教会的支柱,才能有效保护教会的圣洁。因此,主教应集教会权力于一身。为了强调主教的地位,他认为主教本人就是教会,主教在哪里,教会就在哪里;任何人不与主教在一起,他就不在教会里。奚普里安的理论是教会集权需要的产物,也适时地推动了教会集权的发展。显然,按照奚普里安的理论,教会的管理权来自基督,而不是来自教众的“同意”。 (责任编辑:jiduj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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