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兴旺前的几件事(2)
不仅如此,初期教会所建立起来教会管理体系之所以能够有效地推动教会的发展,原因是在于当时他们的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公开”、“公平”、“公认”的基础上。圣经说使徒们看到教会出现的矛盾就“叫众门徒来”,这说明教会的管理制度的设立完全是“公开”的;接着使徒门又说:“弟兄们,当从你们中间选出七个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智慧充足的人,我们就派他们管理这事。”这说明当时教会的管理者的任命是完全“公平”的,只要是符合条件,只要被人选上,就可以担任教会的管理者。最后圣经说:“大众都喜悦这话,就拣选了……”说明当时教会的管理体制是众人都“公认”的。 在我们信仰中,教会最大的两个定性就是“圣”而“公”,正如使徒信经说:“我信圣而公之教会”,所以教会既是“公”的,就绝对不是“私”的,任何带有“私”的管理和管理体系都不是教会应该有的,因为这样的管理体系必然给教会带来灾祸。 我记得当2005年4月3日,我在百年堂讲这段圣经以后,我无意得罪了一大批人百年堂当权者,因为对照圣经的原则,之前堂里按立了郑心明为长老,既不“公开”,又不“公平”,更没有得到弟兄姐妹“公认”,显然是非法的。这样我既得罪了郑心明本人,又得罪了按立他的利益集团高建伟等人。 2007年7月,当我在《恩言》报上发表了《论“基督教百年堂堂务委员会章程”》一文后,更是了不得地遭道当权者阴谋迫害,直到最后被迫离开百年堂…… 我想今天像百年堂这样的教堂不会只有一个,如果教会只讲究表面的冠冕堂皇,却不在管理上追求“圣”而“公”,那么“复兴”又从何谈起呢? 六、传福音被高度重视(徒1:8) 使徒行传自始至终让我们看到初期教会对传福音工作非常重视。第2章,圣灵降临,使徒们被圣灵充满,即刻就向来到耶路撒冷守节的犹太人传福音。第3章,一个生来瘸腿的人被医治,使徒趁着众人惊讶之际向众人传福音。第4章,使徒彼得和约翰被满心嫉妒的官长们逮捕,并在众官长面前受审判,但使徒彼得和约翰不仅不退缩,反而抓住机会向审判他们的官长见证并传扬耶稣。第5章,使徒们再次受迫害,但使徒们却再次在工会和大祭司面前见证耶稣是基督。第6、7章,司提反殉道。司提反七位被选的执事之一,也是教会第一个为信仰殉道的人。以司提反被选作教会的执事是为了管理教会饭食,但是他殉道却不是为了饭食的问题,而是为了传福音。再次叫我们看到初期教会弟兄姐妹对传福音的热情。第8章,司提反殉道后,教会开始遭遇逼 -/迫,门徒四散,他们分散各地也把耶稣的福音带到各地。第9章直到末尾,保罗的出现,更是让我们看到保罗以福音为事的传道生涯。可以说初期教会发展之所以如此之迅速、教会如此之兴旺,和初期教会对福音的使命感是密不可分的。 我不知道今天教会在福音工作上是否与初期教会可以作个比较,我想可能根本无法相比较。因为初期教会是一个传福音的教会,一个无论得时不得时都传福音的教会,对照今天许多所谓“复兴”却不重视传福音的教会,我不知如何去认识,如果说一个不重视传福音,不向外传福音的教会也能够算是“复兴”,那么我真不知道“不复兴”的教会是怎样的。 七、真假使徒被众人分清(徒19:11-20) 这里圣经再一次提到“主的道大大兴旺”,原因是当时有几个擅自假冒耶稣的名念咒赶鬼的犹太人被恶鬼制伏,并众人被识破。这件事以后圣经说众教会更加敬畏主,有许多人把行邪术的书籍烧掉,主的道就大大兴旺。 很显然圣经记录这件事情是叫我们知道当教会里面真假使徒被人分清的时候教会就更加兴旺了。从初期教会开始直到今天,假使徒、假先知、假教师、假传道从来都没有消失过,为这缘故圣经反反复复提醒和警戒我们要防备假先知(太7:15;24:11;24:24;彼后2:1;约壹4:1),主耶稣说假先知是披着羊皮的狼(太7:15),是贼、是强盗(约10:8),他们在教会中是要偷窃、杀害、毁坏。 一个在真理上有分辨力的教会虽是被主称赞的教会,他们即便是贫穷的,也是富足的,正如在启示录中,主耶稣称赞士每拿教会:“我知道你的患难,你的贫穷(你却是富足的),也知道那自称是犹太人所说的毁谤话,其实他们不是犹太人,乃是撒旦一会的人。”(启2:9)相反,一个在真理上没有分辨的教会是被主责备的教会,他们即便是富足的,也是贫穷的,正如主耶稣责备老底嘉教会说:“你说:我是富足,已经发了财,一样都不缺;却不知道你是那困苦、可怜、贫穷、瞎眼、赤身的。我劝你向我买火炼的金子,叫你富足;又买白衣穿上,叫你赤身的羞耻不露出来;又买眼药擦你的眼睛,使你能看见。”(启3:17-18) 结余 回到我们今天的话题,什么样的教会是“复兴”的教会?是富足的?是发了财的?是一样都不缺的?主说,你是那困苦、可怜、贫穷、瞎眼、赤身的。所以我们看出那教堂大、人数多、财富多、人才多的教会并不一定是“复兴”的教会,但我们从圣经中确实看到教会真正兴旺之前必定有的几件事。求主祝福我们,让我们的教会成为真正兴旺的教会!愿主祝福他自己的话! (责任编辑:jiduji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