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抨击神所立的领袖
提前5:19
提摩太前书是保罗写给提摩太的书信,教导他如何管理教会。(提前5:19)“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这是关于教会当中诉讼的原则:长老虽然是教会的领袖,但人毕竟是人,也会被过犯所胜。由于长老是由传道人(使徒)所设立的(徒十四23),控告长老的呈子便应该寄到传道人手中,由传道人定夺是非(这反映当时属灵权柄是受重视的)。两三个见证人,说明就可以避免被诬告毁谤的情况发生。要知道,教会当中如果发生领袖被控诉的情况,就是对神的名极大的羞辱。
新约时代,选立长老的条件相当严格,尽管保罗嘱咐提摩太和以弗所教会信徒对管理教会的长老,特别是劳苦传道教导人的要给予“加倍的敬奉”,可是,正如地上任何社团一样,控告长老的事件仍旧难免,因为没有人能够获得教会中每一个人的喜欢,也不是每一位信徒对长老都会给予应有的尊重。遇到这事件发生时,应该如何处理呢?保罗在此便给予一些原则上的指示。
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遇有人控告长老时,第一件要注意的事是,是否有足够的见证人。按照(申十九15)“人无论犯甚么罪,作甚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这是犹太人在处理法律上的事件时一个基本原则。使徒时代的教会很自然地把这原则采纳过来(太十八16;约八17;林后十三1)。事实上,一个控告可能是由个人的误会或成见所产生。如果一位长老、传道人或牧师从来没有人说过他的坏话,倒是一件令人希奇的事。为了避免无辜之人因个人的误解或成见而受害,保罗嘱咐提摩太,若有人控告长老,必须有两三个人提供证据,敢负责任,才可处理。这样,至少可以减少有人恶意伤害教会职员的可能性。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不可抨击神所立的领袖》。
一、是藐视神的行为(罗13:1)
(罗13:1)“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基督徒的身份虽然是属天的公民,但只要活在地上一天,仍须一天尽他做人的责任。换句话说,我们也要尽地上国家公民的义务。其实每一个权柄的背后,都有神手的安排;表面看,我们是顺服属人的权柄,其实是顺服神自己。真正理想的社会制度,乃是全体都在神的管治之下。就是z /-府秉承神的意旨为人民服务,人民因敬畏神而服从z /-府。因为以耶和华为神的那国是有福的,以耶和华为神的那民是有福的。初期教会是生存在罗马政权之下,受极权的殖民地政策所管治。“仍在地上作子民”的基督徒,应如何表现其公民的身分而又忠于对神主权的尊重呢?这便是保罗本段教训的重心。值得注意的是,罗马z /-府当时对教会是不友善的,甚至是逼 -/迫教会、阻拦教会发展的,但保罗在此仍强调基督徒要“顺服z /-府”,为什么呢?(但2:21)“他改变时候,日期,废王,立王,将智慧赐与智慧人,将知识赐与聪明人。”保罗从属灵的角度看这问题,认定z /-府的统治权力是从神来的,即所有国家权力架构都是神所立定的,故此凡“在上有权柄的”z /-府,圴是神所赐予的,人人都当尊重,基督徒也不能例外。试想,一个地方若没有z /-府管治,那里还有法治使民生安居呢?连教会也一样不能自然地扩展呢!所以保罗认为反抗z /-府的等同反抗神的旨意,藐视神的权柄,这样的人自招惩罚。
二、是轻慢神的行为(罗14:4)
(罗14:4)“你是谁,竟论断别人的仆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为主能使他站住。”保罗强调不要轻看别人,论断别人;往往坚强的容易看不起软弱的,软弱的又容易批评坚强的,但其实都同是仆人,地位平等,同受神的管理。因此应当在主里彼此尊重。要知道,基督徒彼此都没有权柄去主张别人的生活方式一定要照自己的意见,只有基督才有这权柄;所以各人要禁止肆意去批评别人。而作为教会信徒,更没有肆意批评神的仆人的权利。因为每位服事的仆人,都是神所立的。若不是出于神,没有人能够做什么。
仆人只需直接向主人交账,评判他的也是他的主人。我们论断领袖同工,不服权柄的时候就说“我听神的,不听人的”。现在你连祂差遣的仆人都不顺服,凭什么说你敬畏神呢?这是文士法利赛人的论调。他们自称敬畏神,却连神差来的耶稣基督都不顺服,还把祂以捏造的把柄罪名钉在十字架上,凭什么说敬畏神?有些人常常对神的仆人能力产生质疑,或是出于嫉妒不服气。“他能干什么?他有啥能力讲道?他有啥恩赐赞美?他凭什么做这事?”就凭神抬举,膏立了他。不服气吗?那就是质疑神的眼光不如你喽?
扫罗虽然不堪,但大卫还尊他是“耶和华的受膏者”。因此,绝不伸手害他。只把他交给他的主人,凭上帝来定夺。不是大卫尊敬扫罗,而是尊敬他是耶和华的受膏者。是神所立,治理百姓的君王。不是所有清官都出于神,所有坏人都出于魔鬼。扫罗,耶罗波安都是神所立的君王。无论好坏,都轮不到人来说长道短。那样是轻慢神的行为。因为有些器皿是用来荣耀神的,有些器皿则是用来陪练的。扫罗的存在是为了教训百姓一意孤行要求立王的决定错误。逼 -/迫大卫的行为是上帝为了操练大卫成为君王的特质。耶罗波安的作王,是神对所罗门犯罪的惩罚。当然,神给人自由的意志,如果扫罗,耶罗波安都能敬畏神,神也必定会照着先前的应许,赐福他们和其后裔作王。但是,我们在以他们失败为鉴戒之时,无权论断他们的错误。因为如果是我们与之换位相处,也未必比他们做的好。不要嘲笑彼得曾经不认主,如果不是神的保守,你我早已离弃了主。感谢神的慈爱保守,怜悯眷顾吧!
三、是毁谤神的行为(出22:8)
(出22:28)“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这些本来就包含在诫命的条文中的(出二十7)“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出20:16)“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但在这里提出来成为律例,还有礼仪的作用和刑事的责任,因为咒诅神的要担罪,亵渎神的名则治死(利廿四15~16;王上廿一10)。同样,咒诅君王或官长的,也必治死(王上二8~9,廿一10)就如曾经咒骂大卫的示每。 (责任编辑:jiduji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