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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平 与 爱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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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句经文已经被广泛引用与熟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经文记载在旧约,出埃及记的21章第24至25节记录得最为详细:“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另外,利未记第24章第20节也有记载:“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么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在远古时代,惩罚的概念以对等的补偿为主要的根据。不止旧约时代的希伯来人如此,当时文明比较发达的社会都遵守这样的原则,大约在公元前1750年的巴比伦“汉摩拉比法典”里也有这样的记载,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眼还眼”的最早纪录:“一个人如果毁掉别人的眼,则应以毁掉他自己的眼为惩罚。”

  有人因为这样的经文而误认为在旧约神是提倡报复的,那就大错而特错了。其实这节经文看起来虽是野蛮与残忍的法律,实际上却是恩典的萌芽,是上帝爱的体现。因为那时是一个非常落后,也没有什么社会文明的时代,是一个完全不懂得什么是爱、什么是怜悯,只会动刀动枪,杀人放火,报复无度的时代。我们也会从圣经中看到许多这样的例子。创世记34章就曾经记载了这种滥杀与报复的行为,因为雅各的女儿底拿受辱,于是雅各的儿子西缅和利未,用欺骗的手法使对方行割礼,众人正在疼痛的时候,他们“各拿刀剑,趁着众人想不到的时候,来到城中,把一切男丁都杀了,又用刀杀了哈抹和他儿子示剑……掳掠那城,夺了他们的羊群、牛群和驴,并城里田间所有的,又把他们一切货财、孩子、妇女,并各房中所有的,都掳掠去了”(创34∶25-29)。士师记19-21章也有这样的记载,一个利未人的妾在基比亚被便雅悯人凌辱致死后,利未人为寻求报复纠集以色列各支派攻打便雅悯人,便雅悯人失败,其中有两万五千一百人被杀。其实在旧约时代类似的事件经常发生,强者在复仇的时候常常是滥杀无辜,报复无度。上帝颁布律法,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有限的报复来约束无休止的杀戮,是对没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保护,这正是体现了上帝的大爱。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知道这项条例并非纵容个人私报冤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引自旧约圣经的三处经文,分别是出埃及记21章22-25节,利未记24章17-22节,申命记19章16-21节,但旧约圣经每次提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都要在审判官的判断下进行,以免报复过头,以致引起家族之间的冤仇。它被列在给审判官的段落中,因此这些律例的功用是为民事及刑事官员定下先例,为裁决纷争和处理行政事务上的公平依据,但在应用上绝非一成不变,墨守成规的。审判官依据它来定夺赔偿,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圣经提倡身体的伤害,因为紧接下文,圣经反对及排斥这种个人仇杀的行径“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出21∶26-27)民数记35章31节:“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言下之意,除谋杀罪外,其它伤害均容许一种等值的赔偿。希伯来原文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动词“以”许多的地方译为“给”, 这个动词也指金钱的赔偿(出21∶19、22、30、32),有时指赔偿原物,但更多的是等值赔偿。因为在那时法律不像现在健全,将刑法和民法划分得非常清楚,其实在出埃及记21章23-25节中,只有“以命还命”是刑法的准则,不能用赎价去替代。但这项律例却演变成了一种依此类推的句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样的句法纯粹是指赔偿要和伤害等值,是给人们提供一种法律的依据。

  在新约中主耶稣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登山宝训的教导就超越了律法的规定,“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太5∶38-42)耶稣并非要我们做逆来顺受,软弱可欺的人。这几节经文是用了一种重叠的句法,其实表达的是同一个精神。笔者试着解释其中的一节以便我们更好地明白其中的意义。“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主耶稣所说的是众人皆知的波斯人的习惯,原来波斯帝国的信差携带帝国的信件时,他们常常背着很重的包裹行路,所以法律规定,信差有权力让别人为他背起包裹走一里的路程,任何人不得拒绝这样的要求。主耶稣在这里要求我们不仅仅是别人要你走一里,你就走一里,而是要超出他所要求的陪他走二里。我们对别人的需要不仅仅是被动的回应,而是主动的付出。第一里路是别人要求我们去做的,我们这样做是被动的,第二里路就是我们主动回应的,我们愿意多付出一点,多帮他一点。律法对我们提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而主耶稣的登山宝训却要求我们从爱的动机出发,用爱心对待周围的人。对人不要只停留在被动的程度,而是一种主动的回应与爱心。

  耶稣所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指“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 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是只爱那些爱他们的人:“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赏赐呢?就是税吏不也是这样行吗?你们若单请弟兄的安,比人有什么长处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这样行吗?”(太∶46-47)主耶稣告诉我们“基督徒的义”必须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 -/迫你们的祷告。”(太5∶44)即使对于仇敌,他也希望我们用爱心去感化他们,而不是针锋相对,这段教训的重点就是“不要与恶人作对,要以善胜恶”。 耶稣自己也是这样实践他的教训,当他被钉在十字架上时,他心中有的不是报复和仇恨,而是饶恕与赦免。“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保罗就是延续耶稣这样的教训,在当时的环境中,基督徒面临着许多的艰难与逼 -/迫,但是使徒的劝勉却是“逼 -/迫你们的,要给他们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诅……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因为你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头上。”(罗12∶14,20) 这是指古埃及的一种仪式,一个人要当众表明悔改时,就在头上顶着一盘烧着的炭火,表明自己的悔改之心。初期教父俄利根、奥古斯丁,以及许多近代的解经家认为,这个“炭火”是指人极端羞辱、懊悔时,心中像火烧那么痛苦,用这样的比喻形容人的悔改。保罗的意思是,人若以爱心对待仇敌,那仇敌也许就懊悔、羞愧,不再和他作仇敌,换句话说,除去仇敌最好的方法,是化敌为友,如此便是“以善胜恶”。

(责任编辑:jiduj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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