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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圣经上说“不可杀人”,难道IS这帮恐怖分子来了,基督徒只能逃跑离开家园,不能还手杀敌吗?
答:圣经中多次吩咐‘不可杀人’,并且对待故意杀人者,也都是处以极刑。【出20:13】不可杀人。【创9:5-6】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民35:16-17】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不可杀人,这是圣经中神对全人类的吩咐,因此,这一要求也体现在了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是同样的要求。生命权是人最最基本的权利,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权就等于夺取了他所有的权利。因此,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的古训。圣经告诉我们,人不同于世界上其它任何动物,人不是动物进化来的,而是神独特创造的。动物死了就死了,啥也就没有了。但是,人死了,灵魂还是永存的,人是照着神的形象造的,杀人者,就是在破坏神的形象。所以,凡是真正敬畏上帝的人必定都会极其尊重别人的生命。在神看来,杀人是犯了严重的罪行,即使这人能逃脱法律的审判,他也逃脱不了末日神的审判,正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可杀人,这是一个普遍的大原则,但是,圣经中也允许有例外情况,在三种情况下,即使杀了人,神也不算为有罪:
1.正当防卫:
【出22:2-3】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这里提到的第一种杀人不算为有罪的情况就是正当防卫,圣经给我们举了一个例子。如果贼夜里挖窟窿去人家偷东西,被打死了,打死他的人不算为有罪。但是,若是白天他去偷东西,也同样被打死了,打死他的人就算为有罪了。为什么夜里打死就不算有罪、白天打死就算有罪呢?古时候没有电灯,要点着油灯很不容易,甚至连火柴都没有,要靠火石刀非常费劲的去点。所以,发现贼之后,不可能先去点着灯,然后,看清楚了,再去躲着要害部位打贼。一定都是在黑窟里拿到什么就用什么乱打,打哪儿也不管了。听到贼乱喊乱叫,辟哩噗通也不敢停手,就怕贼趁机,反把自己杀死趁夜色逃跑。到了早晨,城中的首领、长老过来一看,贼已经被打死了,打死他的人不算为有罪,这是正当防卫。但是,如果贼是白天来偷,打他的时候可以避开要害,而且观察到贼已经失去反抗能力时,应该及时停手。再加上,白天一吆喝,四围的邻居们也很容易过来帮忙,一般都可以避免打死人。如果白天打死人,就有故意之嫌了,这就防卫过当了,审判官们会根据情况酌情量刑。
2. 正义战争:
【撒上23:1-5】有人告诉大卫说,非利士人攻击基伊拉,抢夺禾场。所以大卫求问耶和华说,我去攻打那些非利士人可以不可以。耶和华对大卫说,你可以去攻打非利士人,拯救基伊拉。跟随大卫的人对他说,我们在犹大地这里尚且惧怕,何况往基伊拉去攻打非利士人的军旅呢?大卫又求问耶和华。耶和华回答说,你起身下基伊拉去,我必将非利士人交在你手里。大卫和跟随他的人往基伊拉去,与非利士人打仗,大大杀败他们,又夺获他们的牲畜。这样,大卫救了基伊拉的居民。
非利士人是以色列的宿敌,常常侵略以色列,抢夺以色列的人口、土地、牲口,这一次,又来攻击基伊拉,抢夺我们的禾场,大卫当时正在逃避扫罗的迫害。一方面大卫的活动不能公开,免得暴露自己,扫罗就会派兵来捉拿他。但是,另一方面基伊拉人正在受到非利士的抢夺,大卫又不能见死不救。这时,大卫祷告耶和华,耶和华对他说:“你起身下基伊拉去,我必将非利士人交在你手里”。也就是说,这一仗是上帝让大卫去杀敌的。结果,神确实也是帮助大卫大大杀败了仇敌。我们从大卫的一生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卫很多次打仗都是按照神的吩咐去杀敌,抵御外来的侵略。他杀歌利亚也是靠着万军之耶和华,还有摩西出旷野路上杀亚玛力人、约书亚杀死迦南人……。这些杀人,都不能算为有罪。这是正义的战争,是在保护自己的土地和百姓或是按照神的吩咐审判罪恶。
确实有些基督徒会以十条诫命中有一条就是‘不可杀人’为理由,认为只要打仗必定就会杀人,所以,他们认为基督徒绝不能参战。他们甚至天真地相信,敌人侵略过来时,基督徒们只要祷告、唱诗,上帝就会派天使帮他们杀死所有的敌人,圣经中确实也有过类似的事例。这种解释显然没有考虑到‘不可杀人’这条诫命的适用范围与某些经文发生的背景。十条诫命中的不可杀人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一个人无权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否则杀人者是犯了当死的罪。但是,圣经也告诉我们,有三种情况的杀人不属于犯罪。‘正义战争中对敌人的消灭’就是其中一种。上帝派天使帮希西家杀了敌人,却没有同样派天使帮大卫、帮摩西、帮约书亚、帮基甸……去杀死敌人,因为当希西家的时候,以色列连2000个能派出去打仗的人都找不到了。所以,不能以特定情况下的一个特例,就认为神会用天使帮助所有的神的百姓杀死敌人。
还有的基督徒认为‘圣经告诉我们,应该打左脸、给右脸,别人要你的里衣,我们应该把外衣也送给他’。如果我们要是与敌人发生了战争,那不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了吗?这怎么能体现基督徒的爱与包容呢?这种理解,是犯了忽略了经文适用范围的毛病。‘打左脸、给右脸,要里衣,给外衣’的要求只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适用于集体或国家。即使是适用于个人的时候,也不是无原则的死守字面,还要有诸多其他限制配合才行。如果将这个要求应用于国家,那简直是愚蠢至极了。如果日本强占了中国的东三省,难道我们还要把华北、华东也主动送给他们才是体现了基督的爱吗?作为国家,我们每个公民有责任保护全体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站在集体利益的角度不是就一点不讲包容了,我们也可以尽最大努力包容。但是,包容的程度与个人利益受损的包容程度是不一样的。作为个人你可以讲爱啊,包容啊!正如从大卫身上,我们一方面看见他为了全以色列百姓的利益,常常经过祷告神之后,按照神的指示与敌人打仗,上帝也帮助以色列人消灭敌人。但是作为个人,大卫宁可被扫罗伤害乃至追杀也不去报复扫罗,这才是应该实行‘打左脸、给右脸’的要求。
虽然大卫每次杀敌都是经过祷告上帝的,也是上帝帮助他打赢的正义的战争,神不算他为有罪。但是,杀死侵略者也毕竟还是杀人流血了,因此,建圣殿的工作上帝不让大卫来做,而是让他的儿子所罗门来做。只能说杀死敌人也是很遗憾的事,最好不要有战争,家家都在自己的土地上安居乐业。但是,侵略者非常凶残,若不杀死他们,就会有更多善良无辜的百姓被他们杀死,所以,又不能不被动迎接战争。
3.法律审判:
【出21: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出21:17】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犯了严重罪行的,按照法律可以治死他们。但是,任何个人不经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没有这样的权力,只有国家的权力机关可以按照法律的程序审判,在对严重犯罪者在执行审判的时候,可以杀死这些罪人,不算是犯杀人的罪。有些国家,没有死刑,他们认为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利剥夺别人的生命,那么,在这些国家里,对犯了严重罪行的那些人,只是根据他们犯罪后果的程度,不断累积他们坐监的年数,有些犯人可能就会被判几百年的徒刑。在犯罪率不高的国家,并且也有足够的资源能一直照料这些罪犯,这个方法也可行,反正限制了罪犯的自由,他们也就不能再继续危害社会了。但是,对待犯罪率高的国家,如果再没有信仰的约束,人性丑恶的一面表现到极致,保留死刑是对严重罪行的一种威慑,那么,对严重犯罪分子使用死刑,也不违反圣经。
除了以上这三种情形下杀人不算为犯罪以外,圣经中还有一种情况,杀了人也不用偿命或坐监,那就是——过失致人死亡。这种情况,虽然不用坐监,但是,却要逃到逃城里生活,等于说,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失去了一些自由,直到本届大祭司死了之后,他们才可以重新完全恢复自由。
【申19:3】要将耶和华你神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人的, 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