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受膏 (约12:1-8;可14:3-9;太26:6-13;路7:36-50)


这事件的主要目的是说明稣临死前受膏抹。马太、马可及约翰记录这事发生在伯大尼,位于耶路撒冷东边橄榄山下。

经文比较∶

马可(可14:3-9)∶逾越节前、在伯大尼、长大 疯者西门的家里、有一个女人(没有名字)、三十两银子、有几个人心里不喜悦、她是为我安葬的事、传福音要述说这女人所作所为。

马太(太26:6-13)∶逾越节前、在伯大尼、长大 疯者西门的家里、有一个女人(没有名字)、三十两银子、门徒看见很不喜悦、她是为我安葬之事,传福音要述说这女人所作所为。

路加(路7:36-50)∶有一个法利赛人(名叫西门)、一个有罪的女人、用香膏抹主的脚(不是头)、法利赛人心里不喜悦、讲两个债户的比喻、罪多赦免也多。

约翰(约12:1-8)∶逾越节前六日、在伯大尼、有人家的筵席、那女人是马利亚、抹耶稣的脚、三十两银子、犹大这门徒不喜悦、与出卖耶稣的犹大行为比较。(马利亚曾是伯大尼有姐姐马大和兄弟拉撒路的马利亚(约11:1))。

相信路加的记述是另外一事件。马可、马太当然是属于同一件事,如果把约翰的「有人家」等于马太或马可的「长大 疯者西门的家」,那约翰的记录应与马太或马可相同。有释经学者认为马太或马可所说的西门就是路加所说的西门,只是他的 疯已得痊愈,因此说马太、马可、及路加为同一件事。约翰、马太及马可的事件都是发生在逾越节前。马可及马太的「逾越节前两天」只是说明犹太人在这一日已忍不住要害耶稣,并不是指受膏之事发生在当日。约翰对这件事另有不同的看见∶马利亚的行为不只是要为耶稣膏抹,并且要表达出她的牺牲行为如何伟大,远超过犹大卖主的行为,也指责犹大是个贼。约翰提出这女人的名字,可见约翰与马大及马利亚的相熟。

路加最大的分别是在时间地点、法利赛人的反应和有罪的女人。虽然路加没有指明地点,但是这件事却发生在耶稣早期的工作中,相信是在加利利一带。路加的目的也与其它三卷福音书于相同;路加是要以这有罪的女人对主的爱与法利赛人对主的爱相比。

「三十两锒子」等于一年一位工人的工资。也等于一位女人积储多年出嫁时所需用的所有香料。

「甚么地方传福音,也要述说这女人所作的」约翰没有这语句。不过参考约翰的记录,我们清楚知道是指这行为所带来对主的“牺牲/奉献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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