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总会隔三差五地接到主内肢体打来的电话,来电内容千篇一律,就是请我为他们的债务纠纷代祷,或者是借出的款要不回,或者是作保的账还不起。我当然会答应为他们祷告,但出于一种责任,我会以“凡与你们有益的,我没有一样避讳不说的”(参徒20:20)这个原则,向他们讲明《圣经》中关于借贷或作保的教训。让我无比诧异的是,当我提到《圣经》中关于“他不放债取利”(参诗15:5)或“不要为欠债的作保”(参箴22:26)的教导时,一些肢体居然表示从未听说《圣经》中还有这样的内容。上帝曾藉着阿摩司说:“人饥饿非因无饼,干渴非因无水,乃因不听耶和华的话。”(参摩8:11)这些肢体陷入债务纠纷,其实就是因为“不听耶和华的话”。倘若他们能够按着《圣经》的原则对待借贷问题,就不会陷入债务纠纷中了。因此,笔者有了谈谈民间借贷的感动。本篇先谈“放债取利”的问题,下篇将谈为人“作保”的问题。
“他不放债取利”,出自《诗篇》第15篇,原文如下:“耶和华啊,谁能寄居你的帐幕?谁能住在你的圣山?就是行为正直,作事公义,心里说实话的人。他不以舌头谗谤人,不恶待朋友,也不随伙毁谤邻里;他眼中藐视匪类,却尊重那敬畏耶和华的人。他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他不放债取利,不受贿赂以害无辜。行这些事的人必永不动摇。”(诗15:1-5)这篇诗歌里,诗人大卫将“不放债取利”与“行为正直”、“作事公义”、“心里说实话”、“不以舌头谗谤人”、“不恶待朋友”等属灵品格一道,视为“寄居”上帝的“帐幕”、“住在”上帝的“圣山”的基本条件。由此可见,“不放债取利”是多么重要的品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大卫的这个表述,绝对不是感情用事,这个观点是以上帝的教导为基础的。“摩西五经”中,就多次禁止“放债取利”: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出22:25-27)“你的弟兄在你那里若渐渐贫穷,手中缺乏,你就要帮补他,使他与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样。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上帝,使你的弟兄与你同住。你借钱给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粮给他,也不可向他多要。”(利25:35-37)“你借给你弟兄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这样,耶和华你上帝必在你所去得为业的地上,和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申23:19-20)上述三处经文,与大卫“他不放债取利”的表述如出一辙,共同道出了“不放债取利”的重要性。不过,上述经文对“放债取利”这个问题并非“一刀切”的,每节经文都保留有“例外”的可能。因此,倘若我们简单地说,基督徒绝对不能“放债取利”,也不符合《圣经》的教导。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看待“放债取利”的问题呢?我想,不同的情况,应有不同的态度。
综合上述三处经文,倘若借款人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出借人就绝对不能向其“取利”:(1)“弟兄”;(2)“穷人”。对于这一类人,《圣经》的态度非常明确:“你借钱给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粮给他,也不可向他多要。”基督徒相信,我们所拥有的一切财富都属于上帝,不属于我们。因此,我们要学会分享,学会施舍。除了《旧约》中这些明确的无偿借钱给穷人的教导,《新约》亦有不少类似的教导:“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太5:42)耶稣甚至还说:“借给人不指望偿还,你们的赏赐就必大了。”(参路6:35)看到这些经训,一些读者可能会感到困惑,出于对穷人的怜悯,不“取利”也就罢了,怎么还要“不指望偿还”呢?上帝早已知道我们可能会遇到困惑,所以给了我们如下这些宝贵的应许:“怜悯贫穷的,就是借给耶和华,他的善行,耶和华必偿还。”(箴19:17)“你们要给人,就必有给你们的,并且用十足的升斗,连摇带按、上尖下流的倒在你们怀里;因为你们用什么量器量给人,也必用什么量器量给你们。”(路6:38)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基督徒而言,假如有贫穷的“弟兄”因生活所迫而向你借钱,比如子女就学、家人就医等,你就应该甘心乐意地借给,并且绝对不能乘人之危,向其“取利”。
除了上述绝对不能“取利”的情况,我们也可以从上述三处经文中看到可以“取利”的特殊情况:(1)虽属“穷人”,但不属“弟兄”;(2)虽属“弟兄”,但不属“穷人”;(3)既不属“弟兄”,也不属“穷人”。对于第一种情况,《圣经》的教导十分明确:“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当然,《圣经》允许我们“取利”,但并非必须“取利”,倘若我们能以仁爱之心无偿借给他们,帮助其渡过难关,也是极好的见证。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由于借款人借贷的目的已经不是简单的维持生活,可能是办企业、做生意、买股票等,所以基督徒不能简单地以“他不放债取利”的理由白白地借钱给他们。由于我国各大银行信贷条件相当之高,导致许多中小企业都曾遭遇“贷款难”的困境,因此不得不借助民间借贷缓解资金压力。与此同时,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过低,一些手中握有闲置资金的老百姓也急于让这部分资金能够有所收益。因此,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民间借贷这种供需关系。于是,一些专事民间借贷的机构也以不同的名称应运而生,如信贷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等。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和借款人其实已经形成了一种商业关系,因此“取利”就成了合情合理的事情。那么,基督徒能否以“取利”的方式将闲置的资金贷给他人呢?答案是肯定的!《旧约圣经》指出,如果以色列人有多余的资金借给外人,被视为是强大和富有的象征,“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照他所应许你的赐福与你。你必借给许多国民,却不至向他们借贷。”(申15:6)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基督徒虽然可以“取利”,但一定不能太高,也就是说,不要把出借的贷款变成“高利贷”。不过,“高利贷”这个概念十分抽象,多高才算高呢?这可能也是很多基督徒会遇到的一个困惑。笔者认为,合宜的标准,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新标准(2015年6月28日起),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85%。按着这个标准,民间贷款的利率就不得超过4.85%的四倍即19.4%,超过这个百分比,则被视为“高利贷”,将不受法律保护。由于银行贷款使用年息,而民间贷款则使用月息,我们不妨把这个“19.4%”换算作月息:假如在民间贷款10000元,按法律允许的最高利息来算,年息应为1940元,除以12个月,月息为161.666元,再换算作民间贷款习惯使用的以分为单位的利率,则为每月1分6厘1)。以这个标准来看,民间借款动不动就超过2分的利率,都属“高利贷”。此外,基督徒借贷给他人时,也绝对不能将已经得到的利息计入本金,继续谋取高利,也就是要杜绝我们常说的“利滚利”,因为这种做法会滋生贪婪。对此,《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也有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综上所述,如果不是针对“弟兄”中的“穷人”刻意“取利”,民间借贷就不与基督徒的信仰冲突,只要不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率。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间借贷既然是一种商业行为,就不能保证“只赚不赔”。对于借钱给穷人,上帝是有应许的——“他的善行,耶和华必偿还”,但对于借贷给商人,上帝却没有类似的应许。从这个意义上讲,假如你因“放债取利”而血本无归,也只能坦然面对,不应怨天尤人,应该像成熟的商人一样冷静地面对得失。你当然可以藉着祷告恳求上帝帮助你讨回欠款,但上帝并不保证一定给每个人讨债,就好比上帝不保证将商人赔掉的钱全部找回一样。因此,主内肢体在借贷给他人之前,一定要抱着赔赚皆可、随遇而安的态度。倘若你无法保持这样的心态,就请严格遵行《圣经》的教导——“他不放债取利!”
【作者简介】 李世峥,男,汉族,1979年1月生于陕北农村。受家庭熏陶,自幼跟从基督。曾先后在两所基督教神学院攻读神学五年,2001年起在教会全职侍奉,2004年接受教师(副牧师)圣职,2010年接受牧师圣职。现任一基督教杂志责任编辑,并参与基督教图书出版事工。同时,在一教会参与讲台侍奉及圣事,亦在圣经学校做兼职教师。博主向来爱好写作,成为传道人之后,对文字事工有所看见,亦有所托付,因而一直致力于文字侍奉。1998年以来,已在全国主要教会刊物发表文章160余篇,共约60万字。 (责任编辑:admin) |